大成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张玉成:首先,张朝阳的行为很难从法律上界定为侵权 1.张朝阳的说法基本能够成立; 2.在未被明确告知的情况下,张朝阳没有侵害权利的行为; 3.法律意义上的侵权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而以张朝阳的行为,很难作出这样的界定。 也就是说,从法律意义上说,要论证张朝阳的行为属于侵权,基本上很难:主观无过错,客观难举证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大S和台湾媒体之间的商业合作关系与张朝阳无关。 1.此事件仅仅是张朝阳和大S之间的问题,与任何第三方无关; 2.大S方面并未在事前明确告知张朝阳关于婚礼报道权一事; 3.大S和台湾媒体之间的商业合同(如果有),对张朝阳不构成任何约束 4.即使张朝阳的行为在法律上存在瑕疵,也不是基于这份商业合同产生的。 所以,张朝阳主观无过错,侵害肖像权行为不能成立,没有基于微博记录婚礼产生的盈利行为,也很难评估损失后果。(来源:搜狐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