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搜狐娱乐 > 八卦频道 > 港台八卦

苏有朋房屋纠纷判决 法院称苏不知法规情有可原

来源:中国新闻网
2010年12月23日08:13
  王先生承租台湾影星苏有朋的商铺用于经营,装修之后才得知台胞购买的房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为此,他将苏有朋和房屋中介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之后,苏有朋又提出反诉,要求对方支付不给付租金的违约金。记者昨天获悉,朝阳法院一审认定,苏有朋购买商铺前不久才实施此法规,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未能及时了解“情有可原”。但王先生作为租房人未对此经营限制加以留意存在过错,故只判决双方解除合同,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据王先生说,去年7月20日,他和苏有朋、时代之家房屋中介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苏有朋将其所有的一套朝外SOHO商展出租给其用于经营美发店。一切准备就绪后,王先生到工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却被告知“不得使用台胞购买的房屋作为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王先生认为,苏有朋和时代之家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均未向其作出提示,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苏有朋返还房屋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费、水电费等经济损失共计44万余元,时代之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庭上,苏有朋的代理律师表示,苏有朋没有任何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同时,苏有朋还提出反诉,要求王先生赔偿不给付租金的违约金582380元。

  鉴于苏有朋对王先生无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主张提出异议,法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实了《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的执行情况。法院认为,苏有朋并非法律专业人士,该《意见》实施的时间仅在其购买房屋前不久,苏有朋无法及时得知最新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情有可原,苏有朋对于王先生无法取得营业执照、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所遭受的损失不存在明显过错。而王先生既没有对中介公司的资质进行审查,也没有对租赁房屋的经营限制加以留意,故对于无法实现商业经营的目的亦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从公平角度考虑,对王先生要求苏有朋返还租金、押金并赔偿装修等相关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时对苏有朋要求王先生承担违约金的主张亦予以驳回。(记者 颜斐)

  作者:颜斐 (来源:北京晨报)

    上搜狐微博 与明星对话

(责任编辑:news)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娱乐资料库 影讯    电视节目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娱乐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