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人们打官司已经习以为常,再正常不过。但名人官司却因其特殊身份而格外引人注意。若原被告双方都是“名人”,引起的舆论轰动更是可想而知。但每每随着法院的判决,多数人总会猜疑:名人官司,是否炒作多于维权。
近日,金巧巧诉宋祖德、刘信达侵犯名誉权纠纷案作出了终审判决,法院判决金巧巧胜诉。这无疑洗刷了金巧巧只会炒作的嫌疑。回首“名人官司”,会发现,名人官司也是形形色色。
本期,《法治周末》“档案”版搜集了近年来的一些“名人告名人”的明星官司。也许看上去很喧嚣,但抛开原被告的明星身份,我们看到的依然是一起起极具代表性的民事纠纷。这些纠纷,对普通百姓的生活亦有某种启示
1、时间:2000年原告:牛振华 被告:屠洪刚 好朋友因片酬反目
2000年12月,屠洪刚和牛振华因为片酬纠纷,闹上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纠纷缘于20集电视连续剧《伴儿》的运作。
1998年9月,北京朝代影视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中人影视制作公司合作拍摄18集电视连续剧《伴儿》,屠洪刚和牛振华分别是两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双方约定,中人公司为取得影视改编权及创作剧本所付出的10万元费用由朝代公司支付。
牛振华出任该剧的男主角,朝代公司支付牛振华每集1万元共计18万元酬金。给中人公司的10万元及给牛振华的18万元,均是开拍时付一半,余款拍摄完毕后一次性付清。开拍后朝代公司如约支付给中人公司5万元、牛振华9万元,但拍摄完毕后,朝代公司却始终未付余款。双方只得对簿公堂。
当时,屠洪刚称,牛振华是制片人之一,之后电视剧没有卖出去,牛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牛的片酬只能等到电视剧卖出去以后再支付。他还说,当时自己的朋友在投资过程中,公司封了账,自己还为拍好这个片子,用演出费先垫付了200多万元。
但在原告牛振华看来,朝代公司欠债不还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情,中人公司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有权维护自己的经济权利。
2001年1月,牛振华状告屠洪刚一案终于有了结果,继牛振华个人起诉朝代公司索还片酬9万元胜诉后,2000年12月26日,以牛振华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中人影视公司”状告以屠洪刚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朝代影视公司”索还先期投入款5万元一案也已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济二庭宣判。
由于朝代公司不具备拍摄电视剧的经营范围,故摄制组以紫禁城影业公司的名义成立并完成摄制工作。在协议中约定双方联合摄制18集电视连续剧《伴儿》,朝代公司付给影业公司管理费5万元。
朝代公司认为自己在没有拍摄资格情况下与中人公司签订的协议应属无效。对这一点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中人公司与朝代公司所签合同系中人公司以改编后的剧本、朝代公司以投资的方式双方共同确认合作拍摄《伴儿》的协议,因双方均无拍摄电视剧的资格,故朝代公司又与紫禁城影业公司同时签订拍摄此电视剧的协议,并以影业公司的名义成立了《伴儿》一剧的摄制组,从而使该剧取得合法拍摄资格。
中人公司以其投资改编的剧本作为双方合同的内容,且朝代公司已实际使用该剧本投入拍摄,法院支持中人公司要求朝代公司支付所欠本剧前期投入款项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朝代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中人公司5万元,案件受理费2448元,由朝代公司负担。
章宗义(六龄童,左)和儿子章金莱(六小龄童,右) 2、时间:2001年原告:章宗义、章金莱 被告:章金耀 “美猴王”打起家庭官司
2001年1月16日,在舞台和荧屏上塑造了两代孙悟空形象的著名演员“六龄童”章宗义、“六小龄童”章金莱父子,联名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他们的亲人章金耀(六龄童之子、六小龄童之兄)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判令章金耀立即返还章宗义、章金莱所有的字画、照片及部分其他物品,价值50万元。
六龄童、六小龄童说,这次“猴王世家”的字画之争,起因是六龄童、六小龄童曾多次要求章金耀归还这些本属于他们的四箱名人字画和照片,但均遭拒绝。这些字画原先一直存放在与父母同住的章金耀处。最近,章金耀家要搬迁新居了,他要与父母分开居住,由此,就涉及到这批珍贵字画由谁来保管的问题。
在这些字画中,有上世纪60年代初毛泽东、董必武、郭沫若、田汉等观看由六龄童主演的绍剧《孙悟空三打白骨精》后所写的诗词和题词手迹;有周总理看戏后抱着小六龄童(已病故)与六龄童的合影;有李鹏、乔石等为六小龄童主演的电视剧《猴娃》的题词;有刘海粟、程十发、舒同、赵朴初、刘旦宅、关山月、关良、张乐平、唐云、戴敦邦等书画家所赠的书画……由于这些字画大多是领导人、名人所题,因此十分珍贵,它们的归属就十分引人瞩目。
六龄童、六小龄童说,虽然章金耀在收集和保存这些名贵字画中有他的一份功劳,但如果以此为理由把这些字画占为己有是没有任何道理的。因为,这些字画都是指名道姓赠送给六龄童或六小龄童的,其归属权是十分明确的。至于章金耀对收集和保存这些字画也出过力,这是自家人的相互帮助,他们也会酌情对他的劳动给予一定的酬谢。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字画的归属权会因此发生变更。
在多次家庭内部协商无效的情况下,六龄童、六小龄童只得被迫诉至法庭。法庭迅速查封和扣押了四箱名人字画,并保证了这些珍贵字画最后物归原主。
2001年2月,这起在当时引起广泛关注的猴王世家名贵字画纠纷案结案。经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六龄童章宗义、六小龄童章金莱两代美猴王胜诉,原存放在他们的亲属章金耀(六龄童之子,六小龄童之兄)处的400多幅名人字画、照片全部物归原主。
3、时间:2003年原告:庄羽 被告:郭敬明 郭敬明抄袭案
2003年12月,作家庄羽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郭敬明所著小说《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剽窃了其《圈里圈外》一书的部分故事情节,并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市一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作品《圈里圈外》发表在被告郭敬明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之前。郭敬明未经原告许可,在其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中剽窃了庄羽作品《圈里圈外》中具有独创性的人物关系的内容,而且在12个主要情节上均与《圈里圈外》中相应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在一般情节、语句上共57处与《圈里圈外》相同或者相近似,造成《梦里花落知多少》与《圈里圈外》整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春风文艺出版社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致使侵权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得以出版,其行为存在过错,除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与被告郭敬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北京图书大厦公司进货渠道合法,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侵权图书的责任。
2004年12月7日,北京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郭敬明、春风文艺出版社立即停止《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的出版发行,共同赔偿原告庄羽经济损失20万元,在报纸上公开向原告庄羽赔礼道歉,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停止销售《梦里花落知多少》一书。
对此判决,郭敬明与春风文艺出版社均表示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06年5月2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当庭驳回了郭敬明的上诉要求,并在维持原判的同时,认定郭敬明的抄袭与出版行为给庄羽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失。为了对其行为给予惩戒,法院判决被告方赔偿庄羽精神抚慰金1万元,并要求其在15日内在某报上公开向原告道歉。
庄羽的代理律师说,终审判决在一审的基础上追加了对庄羽的精神损害赔偿,而以往著作权纠纷中获得精神赔偿的几乎没有。著作权法中规定了对个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保护,但是对精神损害赔偿不太明确。法院支持精神赔偿是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终审判决后,郭敬明一直未服从法院判决,并未在某报上公开道歉。2006年12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指定报纸上刊登要求郭敬明道歉书的判决,为此案划上句号。
郭德纲,人红是非多 4、时间:2006年原告:汪洋 被告:郭德纲 喧闹一番后撤诉
2006年3月7日,汪洋的律师正式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郭德纲侵犯汪洋名誉权”的起诉书,主要提到两个地方侵犯了汪洋名誉权:一个是郭德纲的相声段子,另一个是郭德纲在自己博客上写的一段文字。
先前,郭德纲在自己的博客上贴了《我叫郭德纲》,里面提到儿时的汪洋:“他家是卖汽水的,这孩子每天骑三轮车拉着汽水、啤酒满街跑。每当看到我练功,他总是一副轻蔑的面孔。我也很纳闷,他喜欢相声为什么不学不练呢?很多年后,这个不学不练的孩子红遍天下,他叫汪洋。”
从事演艺事业的汪洋承认,郭德纲写的是事实。“可是他说我不学不练的那些话,那就是在诬蔑我。”
2006年,汪洋从朋友那儿了解到,1月12日在解放军剧院的返场演出中,郭德纲在一个小段子中“挤兑”了自己,指名带姓地说“汪洋的老婆跟别人睡觉,汪洋因此要自焚”。
那天是春节假期的某一天。“我看了那个视频,还有那段文字,很受不了。我没有他手机号,就给他的师父侯耀文打了电话。”两个小时后,汪洋接到了郭德纲打来的电话。
据汪洋说,这是事情发生之后,他们通过的惟一一个电话。汪洋回忆,元宵晚会录完,自己就出国了,等2月21日回到北京,才知道这段视频在网上被广泛转载,那段文字在网上也依然存在,媒体也开始报道说汪洋太太如何如何。
2月28日,汪洋开始接到各路记者的电话,很多人都认为他是在炒作。于是他连线
各大网站,公开提出,要郭德纲在3月3日前通过主流媒体向他及家人道歉,“可是我没有等到郭德纲的道歉”。于是,汪洋一纸诉状,将郭德纲告上法庭。
3月13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在起诉书中,原告汪洋要求郭德纲公开道歉并保证以后绝不再犯,而且要求郭德纲在三个以上全国性媒体上进行书面形式道歉,以消除影响。
4月19日,郭德纲通过媒体向汪洋及其家人道歉,汪洋一直没有回应。
4月23日,汪洋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宣布征得本案另一原告———汪洋太太王艳冬同意后,撤销对郭德纲的起诉。
至此为止,汪洋及其妻子王艳冬状告郭德纲一案了结。
5、时间:2008年原告:斯琴格日乐 被告:金莎 “泼妇门”事件
2008年2月28日,歌手金莎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当女歌手变成泼妇”的文章,称前一天晚上她和歌手斯琴格日乐一起参加东方卫视《舞林大会》节目的录制,因为要和歌迷签名合影耽误了时间,导致斯琴格日乐不满并破口大骂。
3月2日,金莎又发表了一篇博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继续指责斯琴格日乐早前通过经纪人对媒体作出的回应不诚实。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泼妇门”事件。
有事发当晚在场的工作人员透露,当晚确实是金莎迟到引起众人不满,同车的斯琴格日乐生气,称其没有职业道德,故而引起争端。
据该工作人员回忆,当时斯琴格日乐确实很生气,但是印象中她并没有骂金莎。
斯琴格日乐认为,金沙的行为歪曲了事实,严重损害了她的名誉权,并且造成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于是,斯琴格日乐一纸诉状将金莎告上法庭,要求金莎立即删除对她进行侮辱谩骂的博文,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
从一场“争执”到博客骂战,再到使用法律手段起诉,让斯琴格日乐和金莎一下子成了公众的焦点。6月12日,“泼妇门”骂战也正式升级,斯琴格日乐诉金莎名誉权案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庭审时,斯琴格日乐的代理律师称,金莎利用此事进行炒作,“泼妇门”似乎已经向“炒作门”方向发展,但斯琴格日乐与金莎均没有出现在庭审现场作出相关回应。
6月18日,法院一审宣判金莎败诉,判决金莎在10日内删除其发表在博客上的“当女歌手变成泼妇”、“出阴招是一种艺术”等三篇文章,并在其博客中刊登向斯琴格日乐赔礼道歉的声明,同时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一万元。对于审判结果,斯琴格日乐的律师表示基本满意,金莎的代理律师则当庭表示要提起上诉。
2009年2月,经历了近一年的波折,“泼妇门”案件终审判决结果出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莎采用贬损方式描述斯琴格日乐的言行,并将其公之于众,致使斯琴格日乐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构成对斯琴格日乐名誉权的侵害,故驳回被告方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图:2009年12月25日,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谢晋遗孀徐大雯诉告宋祖德、刘信达名誉侵权纠纷一案公开一审判决,判两名被告在相关媒体刊登公开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徐大雯女士亲临宣判现场,而两被告依旧缺席。徐大雯听到判决后表示“非常感谢”。中新社发 陈静 摄
6、时间:2008年原告:谢晋遗孀徐大雯 被告:宋祖德、刘信达 “嘴大”惹祸被判道歉
2008年10月,著名导演谢晋回老家浙江上虞,参加母校校庆活动后在酒店突然辞世,后被诊断为心源性猝死。之后,在宋祖德、刘信达开设的博客中出现了诽谤谢晋的内容。
为此,谢晋遗孀徐大雯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宋祖德、刘信达停止侵害、撤销所发侵权文章、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宋、刘两人对此辩称上传文章是黑客所为。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宋、刘两人共同侵犯了谢晋的名誉权,判令两人立即停止对谢晋名誉的侵害,并在国内多家网站、报纸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徐大雯经济损失费人民币89951.6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0万元,共计约29万元。
宋祖德、刘信达认为法院确认博客文章是他俩所为缺乏依据,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并申请追加7家媒体为共同侵权第三人以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2010年2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宋祖德、刘信达的委托代理人及徐大雯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诉讼。宋、刘两人追加多家媒体为第三人的申请因不符合法律规定被驳回。双方都未向法院提供新证据,仍就有关博客文章是否宋、刘两人本人上传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经过两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作出宣判。法官认为,宋、刘两人应对自己的博客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徐大雯一方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诽谤文章是由宋、刘两人上传到博客的。宋、刘两人事后也未澄清、删除文章,反而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认可博客文章的内容。
宋祖德、刘信达辩称涉案博客文章并非两人本人上传,系他人冒用两人的名义,但两人对此既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印证,也无法作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
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宋、刘两人构成对谢晋名誉的共同侵权,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时,判决宋祖德在全国多家报刊连续10天刊登公开致歉声明,广告费由宋、刘两人支付。据悉,此次判决为终审判决。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