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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志玲不满被罚款再度抗税 官司开庭不露面

来源:华商网-华商晨报
2010年03月18日13:39
  林志玲不满被罚款

  再度抗税官司开庭不露面

  林志玲不满遭到税务机关连追带罚所得税800多万元新台币(约折合人民币171万元),请求审查失败后转为行政诉讼。16日,法院首次开庭。

  在法庭上,台湾地区税务机关一直坚持林志玲从模特经纪公司领取薪资应缴纳所得税,但林志玲所委任的律师则表示,这些钱属于个人执行业务所得,应扣除必要的成本再计税。就此,法官下令4月15日就同笔收入的属性,安排双方言词辩论。

  根据台湾地区税务机关调查数据显示,林志玲在2003年~2005年间,共漏报了1700多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340万元)薪资所得,去年要求林志玲补税还罚款。林志玲去年7月亲自提起诉愿抗税,不过在今年的3月16日开庭时,她并没有露面,只是委托两名律师和一位会计师应讯。

  林志玲的律师强调,模特公司凯渥从代收的演出等报酬中,扣除必要成本和经纪费后,再将净额交给林志玲,这样就显示出林志玲领取的款项是可扣除最多45%的必要支出的个人执行业务所得,而并非只是从凯渥领取的薪资报酬。

  但台湾地区税务机关人员却认定,林志玲从凯渥领到的钱是一般劳务薪资,而非个人执行业务所得,仍坚持对林志玲追税并且罚款。

  林志玲经纪人范清美表示,林志玲16日不在台湾,对于税务和诉讼状况,一律交给律师和会计师处理了,而且还会在法律上继续争取合理的权益。中新
责任编辑: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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