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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天朔昨日受审 当庭翻供(图)

2009年10月15日11:21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华商网-华商晨报
臧天朔昨日受审

  案件第一被告人推翻臧天朔说法 指证臧当初授意“谈得拢就谈,谈不拢就打”

  昨天上午,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出庭受审。

  按照检方的指控,臧天朔是授意近百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的首要分子。但臧天朔昨天当庭否认控罪,并推翻之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称他只是让下属去解决纠纷,并未指使打人。

  此案昨日进行了全天审理。

  焦点人物

  臧天朔身形未瘦略显憔悴

  昨日8时许,3辆囚车押解着本案7名被告人进入法院。
车门打开后,记者看到了身穿一身黑色运动服、外套橘黄色囚服马甲的臧天朔。等到同车的被告人一一下车后,臧天朔才按照提押法警的指令缓步走下车,然后走进了法院暂看室,等待即将开始的审判。

  经过1年多的羁押,45岁的臧天朔的身形体态未见消瘦,依旧留着寸头,头发已经花白,让他看起来略显憔悴。

  昨日出庭的第一被告人是44岁的吉林人吕长春,他在臧天朔的“朋友”迪吧中任总经理,多年来涉嫌参与数起聚众斗殴,劣迹斑斑,检方指控他在臧天朔的授意下组织了廊坊火车站广场的百人械斗。当天一同受审的另外5人与臧天朔并无瓜葛。

  庭审现场

  第一被告人当庭指证

  昨日9时,案件开始审理。由于未安排记者旁听,记者只能守在法院门外。11时许,法庭休庭,记者也得以了解到之前庭审时的一些情况。

  据了解,臧天朔当庭推翻了他之前在公安机关时作出的供述,他称案发当晚,有下属告诉他发生了纠纷,他便让吕长春去解决纠纷,但并未指使其打人,械斗的事他是次日才得知的。但吕长春当庭作出了完全相反的供述,他说,案发当晚,他与臧天朔进行商议时,臧天朔给他的指示是“谈得拢就谈,谈不拢就打”。

  记者同时还从此案中被打的无辜路人王小生家属那里了解到,吕长春在案发当晚聚众来到廊坊后,并未摆出商量的架势,下车后二话不说见人就砍,20多岁的王小生当时路过广场,还没反应过来,就被从面包车上冲下来的打手砍倒在地,他好不容易挣脱跑开后又被打手抓回,背上挨了数刀,随后还被拖进迪吧,当打手们弄清他并非迪吧人员后,才将他扔了出去。

  案件回放

  通缉犯落网抖出臧天朔

  2002年10月,臧天朔与东北人孙宝和在河北廊坊共同开办了“朋友”迪吧;2003年1月,因为不满孙宝和在酒吧装修期间以臧天朔的名义赊欠建筑材料、在酒吧开业后又拖欠员工工资等原因,臧天朔派人找到孙宝和,要求他离开酒吧,并要求他到派出所当众说明他所拖欠的款项与臧天朔本人无关。

  根据检察机关的指控,2003年6月的一天,孙宝和带领一群人到“朋友”迪吧索要20万元的股份转让款,当晚吕长春得知此事后赶到了北京市朝阳区安家楼臧天朔经营的“有戏”酒吧与臧天朔商议,最后在臧天朔的授意下,于次日凌晨纠集近百人持砍刀、铁管、木棍等凶器驾车来到廊坊火车站广场与孙宝和带领的20余人发生械斗。在械斗中,孙宝和一方有人被钝器击打致死,一些在现场的无辜人员也受到了轻伤。事后,吕长春将有关情况告知臧天朔后潜逃,而孙宝和等参与斗殴者均被抓获。

  记者了解到,孙宝和等人当初受审时,臧天朔也曾被司法机关4次传唤并接受讯问,但吕长春当时已经潜逃,没有证据证明臧天朔直接参与斗殴,所以,司法机关并没有对臧天朔采取强制措施。直到2008年7月,被警方通缉了5年之久的吕长春落网后,臧天朔才再次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据《北京晚报》

  新闻提示

  律师界人士提出

  翻供需有理有据

  对于臧天朔昨日当庭翻供的做法,记者随后咨询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法律业内人士分析,翻供是法律允许的行为,臧天朔提供的新证词对案情很重要,但他需要向法官说明翻供的理由,并为新证词提供证据支持。但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刑事案件中翻供的成功率通常比较小。

  另外法律界人士也提出,本案第一被告人吕长春的供词对臧天朔非常不利,但吕的口供也需要相关的证据支持才能被法庭采纳。如果有证据显示臧天朔确实授意打人,那么吕长春就将按照“被指使”量刑;如果臧天朔没有授意,那么吕长春将作为聚众斗殴事件的策划和实施者被量以重刑。大成律师事务所许昔龙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伤害或死亡的后果是否是臧天朔指示。”

  我国《刑法》规定

  聚众斗殴致伤亡量刑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杨昊)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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