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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界人士:臧天朔翻供想成功 须提供有力证据

2009年10月15日10:07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华商网-华商晨报
  律师界人士提出———

  翻供需有理有据

  对于臧天朔昨日当庭翻供的做法,记者随后咨询了多位法律界人士。

  法律业内人士分析,翻供是法律允许的行为,臧天朔提供的新证词对案情很重要,但他需要向法官说明翻供的理由,并为新证词提供证据支持。
但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刑事案件中翻供的成功率通常比较小。

  另外法律界人士也提出,本案第一被告人吕长春的供词对臧天朔非常不利,但吕的口供也需要相关的证据支持才能被法庭采纳。如果有证据显示臧天朔确实授意打人,那么吕长春就将按照“被指使”量刑;如果臧天朔没有授意,那么吕长春将作为聚众斗殴事件的策划和实施者被量以重刑。大成律师事务所许昔龙律师分析:“本案的关键就在于伤害或死亡的后果是否是臧天朔指示。”

  我国《刑法》规定———

  聚众斗殴致伤亡量刑重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而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责任编辑: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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