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依林罗志祥肖像权官司获赔 |
台湾艺人蔡依林、罗志祥、杨丞琳、关颖等人,遭达志公司擅用他们的照片出售牟利,于是提告求偿各台币100万元(约24万人民币)。法院今天一审判达志公司须各赔偿4人50多万。台北地方法院判决指出,4人的经理人公司均属于天熹娱乐公司。达志公司未经天熹公司与4名艺人同意,将4人的照片张贴在达志的网站上出售,4人认为肖像权被侵害,因此提告并分别向达志求偿100万元。达志公司则辩称,他们是向《时报周刊》合法取得著作权授权,没有侵犯4名艺人的肖像权,也没有对他们的形象与名誉造成减损。
法官判决认为,侵害肖像权与侵害名誉权并不同,未取得肖像权而公开传播或贩卖相关商品,已侵害他人肖像权,至于是不是有贬损4名艺人,则是名誉权的问题,并不相关。
我来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