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1月,刘嘉玲出席抗议集会勇敢发言 |
据香港媒体报道,7年前曾报道刘嘉玲裸照事件的《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5月5日被香港法庭判实时入狱5个月。
2002年,香港《东周刊》刊登女星被虐裸照,《东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被指控发布淫亵物品罪。去年12月3日,蒙汉明承认罪名,但声称出刊前他身在内地,对内容不知情,故获轻判入狱6个月,缓刑2年。蒙汉明闻判后表示受该事件困扰多年,但自己责无旁贷,幸获法庭轻判给予自新机会。法官判刑时指出,被告作为总编辑,须承担责任,但考虑到该报道属淫亵及低级趣味,而非色情,遂判以缓刑。对此判决,香港律政司认为刑责过轻,申请复核,聆讯时更揭发蒙汉明在周刊出版时身在香港,并参与了编辑会议。今年5月5日,上诉庭认为蒙汉明罪责严重,将他实时收监5个月。蒙汉明当天前来应讯,被实时收监后,他表现冷静,自行从公众席走入犯人栏。其代表大律师卢敏仪表示,蒙汉明正慢慢接受被判入狱的事实;至于会否上诉或有其他行动,卢表示,蒙汉明已要求律师向法庭再做解释。
据香港《明报》报道,香港高院首席法官司徒冕除了在判辞中斥责蒙汉明之前所作的误导性求情外,更再次狠批《东周刊》当年刊登照片的行为。法官指出,《东周刊》刊登有关照片的原因纯为牟利,罔顾当时被脱去衣服被虐拍照的女星的尊严及感受,并在公众强烈抗议下才道歉;事件中,周刊假借公众利益之名发布有关照片的行为,简直是挑战社会信念。
报道介绍,52岁的蒙汉明绰号“蒙探长”,以往擅长处理突发及社会新闻,曾任职《壹周刊》,2001年任职《东周刊》总编辑,现在北京为商人林建岳旗下的传媒公司工作。案件原定于5月4日宣判,但蒙汉明当时身在北京,被法官下令立即返港,他前天中午赶返香港后即向法庭道歉。
事件回放
刘嘉玲裸照风波
2002年10月30日,香港杂志《东周刊》在其第521期封面上,刊登了一张香港知名女星多年前被强拍的半裸照片,女星垂头痛哭,显然是在不情愿的情况下被强行拍摄。由于《东周刊》对照片中女星的眼部进行了马赛克处理,所以无法确认女星身份,但引发了娱乐圈轩然大波。随后不久,刘嘉玲公开承认自己是受害者。
事件震惊娱乐圈。香港演艺界代表召开记者会,强烈批评《东周刊》,并声言会追究。国际影星成龙强烈呼吁社会上有良知的个人和团体罢买罢看。但《东周刊》同时也发表声明,称决定刊登该照片是基于披露事实真相的目的,并非侮辱受害人,《东周刊》会就这次的处理手法作出检讨。
2002年11月3日下午,500多名香港演艺界人士举行游行,戴上太阳眼镜的刘嘉玲在大会后半段上台发言。刘嘉玲表示多谢大家关心,并向爱护她、支持她和想伤害她的人说:“我比我想象中更加坚强。”其男友梁朝伟在裸照事件曝光后一直支持刘嘉玲,并指责该周刊的行为“不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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