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刊登向张永琛道歉的声明,赔偿张永琛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8万元;确认王庆祥未构成侵权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4月,天津剧作家张永琛出任编剧的《末代皇妃》电视剧先后在几个地方电视台播出。
2004年5月11日,《东亚经贸新闻》发表了采编为周某的《叹!史学家心血愤!名编剧剽窃》一文。
张永琛认为上述文章内容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并造成严重后果,2004年6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和王庆祥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
2004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王庆祥、东亚经贸新闻报社在报纸上向张永琛道歉,一次性赔偿张永琛经济损失人民币66万元,精神损失人民币1万元。
王庆祥、东亚经贸新闻报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王庆祥对《末代皇妃》一剧提出异议或批评以及主张自己的权利,应属正当。但其中有关著作权之争议,未经人民法院裁判,新闻媒体不应发表结论性或足以误导公众认为已有结论的报道文章。
据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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