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演员或者演出团体在营业性演出中出现“假唱”、“假演奏”等行为,将不仅仅受到观众指责,还可能面临国家法规的处罚。11月12日,文化部公布《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其中规定,演员若“假唱”、“假演奏”,相关文化行政部门将向社会曝光,直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
正如《征求意见稿》阐明的,“假唱”、“假演奏”实质是一种“欺骗行为”。具体到营业性演出,这种欺骗实际上与一般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以次充好、缺斤短两等假冒伪劣行为无本质区别。既如此,像打击其他假冒伪劣商品一样打击“假唱”、“假演奏”,当然十分必要。
不过,当惩治“假唱”被冠以“营业性演出”的前提时,总难免让人有些犯嘀咕:难道非营业性演出中的“假唱”、“假演奏”就可以被允许?非营业性演出的“假唱”、“假演奏”同样假,也是对观众的欺骗。更为重要的是,“非营业性”对应的往往是“公益性”,因而具有强烈的道德伦理内涵或纯艺术的价值诉求。无疑,这更不可能容忍任何欺骗的存在。
如果考虑到这样一个惩治“假唱”规则的现实可操作性、被贯彻落实的可行性,似乎不得不将“非营业性演出”也纳入到考察视野中来。道理很明显:如果没有对非营业性演出中“假唱”行为的相应配套规制,要想有效制约制裁营业性演出中的“假唱”,便会徒增难度和不必要的干扰———后者冒充前者、以“非营业”的名义“假唱”并逃避惩罚,又该怎么办?比如当前呈泛滥之势的各种晚会,一般都是以非营业面目示人的,但其中实际的营业性和“假唱”,常常是“一个也不少”。
如果我们进一步联系我国现行文艺文化管理体制中普遍存在的弊端,如政事不分、事企不分,营业与非营业以及公益和非公益的界限模糊暧昧的现实,那么,这种担心显然并不多余。众所周知,受制于体制改革的滞后,目前我国的大多数文艺文化团体、组织,其身份性质定位往往相当含混,挂的明明是公益事业的招牌,却在逐利营业的路上走得越来越远。
因此,对于文化部此次公布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笔者的意见是,还应在此之外,配套以能涵盖、统筹协调所有演出(无论营业性还是非营业性)的管理规定,并由此进一步反思现行文艺文化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而推动相关改革的深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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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5-28 0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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