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秋实)
因同时为两家电动车厂商代言,明星陆毅与产品生产商之间发生了一系列的官司。昨天记者从密云法院获悉,双方最终在执行阶段达成和解。
2005年7月24日,北京新日电动自行车公司与演员陆毅及其代理公司中乾公司共同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形象代言合同。
三方约定,新日公司聘请陆毅为其电动自行车产品的形象代言人。
2007年初,新日公司发现,陆毅还曾为另一电动车做宣传广告。此后,三方就解除合同等问题有过多次交涉,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最终,新日公司一纸诉状将陆毅及中乾公司一同告上法院。
就在该案开庭审理过程中,陆毅及中乾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新日公司支付拖欠的48万元酬金。审理后,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陆毅及中乾公司须连带赔偿新日公司48万元违约金;新日公司则需给付陆毅酬金及逾期付款滞纳金等40.52万元。
据悉,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按照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期限履行,新日公司首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随后,陆毅和中乾公司也同样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受理双方的执行申请后,密云法院依法向双方送达了债务履行通知书和传票。此后,在法院的积极协调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将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款项互相进行折抵,并由陆毅和中乾公司一方给付新日公司近7万元赔偿款,以了结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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