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自身权益,羽泉组合再次提起诉讼。
昨日,记者得到羽泉组合发来的声明,声明中称,并未授权中科诺、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和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使用其姓名和肖像,状告这三家企业侵犯其姓名权和肖像权。
此外,要求其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80万元以及精神损失抚慰金20万元。
羽泉在声明中表示:从业10年来,无论是作为艺人还是词曲作者,他们的肖像权和著作权等权益曾多次被某些个人或企业侵犯,他们仅针对盗版行为所进行的法律维权诉讼已近百次。
从一次次的斗争经验中,他们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自己的权益,因此他们要将维权进行到底。
明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将开庭审理此案。“对我们来说,更多的人对维护公民权益的关注才是这封公开信的真正意义!”羽泉表示。
记者第一时间联系到此案羽泉方面的代理律师李静传,李律师讲述了事件的过程。
2005年9月,羽泉曾和深圳市中科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合作书,这份合作书并非是单纯的代言合作,而是协定双方利用各自的优势成立一家新公司。
其中羽泉的注册资本额度由中科诺垫付,而羽泉会成为这个新公司名下“赛米”品牌的形象代言人。
事后,这个新公司并未成立,但羽泉却意外发现二人的形象和签名出现在中科诺公司旗下的“赛米”系列DVD上,并标注为“赛米形象代言人”。
而北京沃尔玛公司和北京易初莲花超市某些店铺在销售“赛米”品牌系列DVD机时,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记者随后经过多方查找,昨晚9时终于联系上中科诺的一位陆姓副总。
该负责人对此事不愿多谈,只是匆匆表示,既然已闹上法院那就肯定存在争议,最终结果如何,一切交由法律程序来判定。 (来源:《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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