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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拍小S摇头性爱派对 某周刊社长被判4月(图)

偷拍小S摇头性爱派对 某周刊社长被判4月(图)

《壹周刊》报导小S等人的摇头性爱派对,当年轰动一时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壹周刊》在2001年8月以封面报道“小S、阿雅、范晓萱(范晓萱新闻,范晓萱音乐,范晓萱说吧)、陈纯甄露天摇头性爱派对”,大幅刊登小S等人在别墅游泳池畔的玩乐照片。台北地方法院认为,《壹周刊》此一偷拍行为已触犯妨害秘密罪,昨将当时的总编辑裴伟(现为社长兼总编辑)判刑4月、罚金10万8000元(新台币 下同)。

  得知判决结果,裴伟昨说:“我们当时看到艺人出现异常行为才去拍照,且拍的是别墅外公开可见的游泳池,法院这样判决非常不合理,将提上诉。

  判决指出,《壹周刊》当时用33张照片,报导小S等艺人8月4日深夜,在台北北投的别墅内举办“摇头派对”,当期《壹周刊》大卖27万册。

  法官认为,别墅外的泳池属非公开领域,尽管公众人物的私生活与公开言行不符,但只要是私密行为,就不容许被非法刺探、揭露。当初也挨告的记者、编辑,因与艺人和解,先前已获不起诉处分;但裴伟因是总编辑,却公开贩卖这些私密照片,触犯属于公诉罪的“图利为妨害秘密罪”。

  小S等艺人对这则报道陆续提出刑事、民事告诉,除裴伟昨遭判刑外,《壹周刊》先前也被判决应赔偿陈纯甄、阿雅,各200万元、260万元。

·我的观点:周刊社长被判入狱是否合理?
正方
    支持小s。要用法律手段来严惩偷拍行为私密行为,私密行为就不应该容许被非法刺探、揭露。周刊社长是罪有应得。
反方
    支持社长。明星自己在家大胆进行这样的派对,而且实在墅外公开可见的游泳池显然她们本身就不是太介意,这样的判罚对社长不公。
支持正方 参加辩论 支持反方

(责任编辑:楚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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