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凯歌把胡戈告了。看了《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陈导说:“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程度”。网民怒了,说《无极》从“无聊之极”发展到了“无耻之极”。胡戈究竟有没有侵犯陈导的著作权和名誉权?这个交给律师去辩论,交给法官去判断。我想说的是,不管《馒头》在法律上有无构成侵权,文化和道德层面的问题更值得讨论。
为胡戈辩护的人,多拿出三条理由:“第一,胡戈没靠《馒头》赢利;第二,服务大众、娱乐大众,何罪之有?第三,陈凯歌太没有娱乐精神!”其实,没赢利只是表象而已,胡戈同学经此一役名声大噪,《馒头》对他的音乐制作事业和音频产品销售,不会完全没有助力吧?也许,这原不在他的计划之内,但他得利了,这点不可更改。第二个理由就更荒唐,只要娱乐大众就彻底无懈可击了?在当下的中国,需要反复提倡一点:不要以集体的名义去戕害个人的权益。否则就是一种利己主义的扩大化,就是把大众的幸福建立在个人的痛苦之上。第三,要求陈凯歌有“娱乐精神”,不妨先看看全社会的娱乐精神如何。在西方国家,上至总统,下到百姓,都可以作为文艺作品搞笑的对象。在我印象里,好莱坞从来就“刑上大夫,礼下庶人”,只有宗教方面有所禁忌,而大人物绝对是讽刺挖苦的重点对象。迈克-摩尔的金棕榈影片《华氏911》里,布什的形象被“丑化”得不成样子。西恩-潘得了奥斯卡最佳男主角,照例不忘讽刺布什的“战争谎言”:除了伊拉克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之外,在表演上根本没有最佳可言。而在我们这儿,艺术家们有太多的事和人不能触及,大众有太多的事和人不能娱乐,前者戴着镣铐跳舞,后者在方寸之地狂欢。大众已然默认这样的游戏规则,也就意味着全社会娱乐精神的残缺。既然大众不能也不敢拿大人物们来消遣,凭什么就心安理得地消遣陈凯歌呢?今年春晚小品《说事儿》,赵本山抓着一个没文化但想写书的农村老太太肆意戏谑,有人反对说:谁说不识字就不能写书,不是名人只是人名的“白云”就那么招人烦吗?这个论调得到了很多人的支持,他们没被认为缺乏娱乐精神。那凭什么要求娱乐名人就必须具备唾面自干的“娱乐精神”呢?
在中国彻底具有娱乐精神之前,我们的讽刺挖苦式娱乐始终脱不了拣“软柿子”捏的嫌疑。陈凯歌(代表有钱无权的名人)和老太太“白云”(代表无权无钱的农民)都是大众相中的“软柿子”,都是被娱乐的弱势群体。我以为,公平起见,要么大众您老人家不分阶层、不看眼色,腰里别副牌,见谁跟谁来,调侃“白云”和凯歌自然也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了;要么,既然不敢跟权贵要娱乐精神,也别就别对非权贵太苛刻了。如果非娱乐不可,也该坚持善意的玩笑。有人要问了,什么是善意的玩笑?这的确很难界定,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至于这件事,就算如胡戈所说炮制《馒头》时是善意的,但当《馒头》脱离他的三五好友的范围,成为大众集体嘲笑陈凯歌的道具时,玩笑也就不是善意的了。有人说了,如果善意与否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感觉来判断,那创作者岂不是处处缩手缩脚,小到文艺的春天,大到民主化进程,不就全无希望了吗?我以为,文艺的春天需要改善立项、审查、评奖的程序来催生,民主化进程需要体制变革来推进,从国计民生的要务上打开缺口。蹂躏几个娱乐圈的闻人根本算不上民主的先声。正如《超级女声》的短信投票不能看作年轻人的民主尝试一样。这两件事即使有这方面的意义,也不过一星半点,不能无限放大。不管怎么粉饰美化,《馒头》的迅速传播和观者的津津乐道,一方面是观众宣泄审美的不满,算是正常的评论范畴,另一方面则是观众不无恶意地对娱乐名人借机群殴,多少带有“仇富”“灭腕”的不健康意趣。
但我并不赞成陈凯歌打这场官司。这件事表面上是胡戈PK陈凯歌,真正的推动力是大众的文化心理。文化层面的问题从来就不能靠诉讼来解决,诉讼的结果不过是给官司的赢家出口恶气而已,问题会更形尖锐地继续存在。假如胡戈赢了,前面说的种种悖逆之处将得到法律的纵容,终将发展到集体无意识施暴。当然,这种可能性似乎不大。陈凯歌既然决意兴讼,又长时间收集证据,打的应该是一场有把握之仗。胡戈的话音则有点软,“我做这个的目的很单纯,就是为了学习”,计划中对《英雄》的恶搞也就此流产,显得对这场官司信心不足。对陈凯歌来说,即便赢了官司也输了口碑,输了“大肚能容”的气象,观众对《无极》的评价不会有半点改变,而他今后作品的上座率堪忧。对胡戈来说,固然做了不花钱的超级广告,对生意大有裨益,一旦输了官司,面临的将是天价索赔。对公众来说,他们根本不会为别人的一个案子而动摇基本的价值观,一个胡戈倒下了,千万个胡戈会站起来,《馒头》这类未必厚道却充满智慧的片子绝迹了,他们会琢磨出新的花样来拿名人开涮。陈凯歌总不能把大众告上法庭吧?所以,这件事根本就是一个无解之局。 北京青年报社论部评论员李星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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