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指多处剧情相同或相似,电视剧《梅花档案》和《凤凰迷影》“打架”了。昨天,北京市一中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摄制22集电视剧《梅花档案》的北京茂志广告有限公司,与拥有《梅花档案》部分著作权的茂志娱乐有限公司作为共同原告,将拍摄制作电视剧《凤凰迷影》的中国国际电视总公司、中国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交易中心、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北京昊天纪元影视文化中心诉至法院,要求4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万元,承担各种支出15万元和诉讼费。
原告诉称:《凤凰迷影》在未经原告方同意的情况下,多处使用与原告拥有版权的电视剧《梅花档案》中独创性的内容相同或相似的剧情,在梅花档案后期制作时就销售侵权产品的片花,并授权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严重影响《梅花档案》的发行、获益,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利。
另外,原告还诉称,《凤凰迷影》的导演兼编剧于立清曾参与了《梅花档案》的剧本策划工作,认定其有充足条件接触《梅花档案》剧本。在原告向法院提供的《梅花档案》和《凤凰迷影》的对照表中,列出了两剧相同或相似处共9个方面89项。(记者彭信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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