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雪昂)连日来,饶颖一直为没有拿回法院已经归档的录音带而“耿耿于怀”。今天上午9点,饶颖再次致电本报记者,询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向当时审理饶赵案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官要回自己提交的录音带。为此,记者咨询了有关律师和法官。
律师:
饶颖可要回录音带
北京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金晓光认为,根据有关证据规定,法院归档存入卷宗的可以是证据的复制件或复制品,证据原件可以退还当事人。在饶赵案中,如果饶颖需要自己保存录音资料原件或原物,可以向法院提交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在法院已经归档的情况下,法官可以报请院里批准或同意,履行档案管理手续,将录音证据原件退还饶颖。
法官:
证据归档后只能复制
针对律师的说法,一位法官告诉记者,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有关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该向当事人收取证据原件。在案件审理后,法院会将案卷和证据材料归档保存。
法官认为,案件在审理中,如果当事人提出需要保留原件,核对无异经法官同意后可以提交副本。
在证据归档后,如果当事人将来想打官司用这份证据,可申请法院调取卷宗中的证据,对书证可复印加盖法院公章,录音带也可以复制。
专家:
要回录音带的可能性不大
民诉法专家魏胜认为,法官应依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或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根据司法实践中的惯例,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在法院予以认定的情况下,当事人不能拿回,应该附在卷宗内。没有异议的,案件在审理后还没有归档前,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拿回来。
饶颖在已经归档的情况下想要回录音带,可能性不大。
法律链接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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