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梁平) 南京籍演员王伯昭拍戏时被演员张卫健、谢霆锋打伤事件,终于诉诸法律。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王伯昭诉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被告张卫健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60万元,被告谢霆锋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40万元。王伯昭提出巨额索赔,究竟胜算有几成?昨天,王伯昭就此问题和南京著名律师刘洪进行电话沟通时,刘洪认为能否打赢这场官司,关键是原告的举证及相关依据是否充分。
刘洪律师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南京日报》是南京地区最早介入王伯昭被打事件的媒体。作为一名从事司法工作的人,我从一开始就十分关注这一事件的发展。我认为通过法律程序搞清事件真相,惩恶扬善,是最理智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刘洪和王伯昭通电话时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是特别出名的演员,还是一般的演员,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你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的诉求主张,法庭是否支持,关键要看你举证依据是否充分。比如这3万元里所含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每一项都要有明细票据,测算也要越细越好。只有这样,法官才会采信。”
王伯昭在起诉状上提出的100万元精神赔偿,是出于两方面的考虑,首先是被告都在香港生活、工作,那里的生活收入水平比内地要高;其次是这一事件对于他的负面影响巨大。对于王伯昭这个观点,刘洪律师有自己的看法。刘洪认为,张、谢二人在香港生活与工作,与诉求标的并不存在直接关联。也就是说,他们身价再高,收入再多,与本案原告所受伤害应获得多少赔偿没有因果关系。法院最终是否会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赔偿费,会判多少,是会根据原告的精神遭损害的程度、后果等因素来确定。
在电话沟通中,刘洪律师还和王伯昭就最终决定打这场官司交换了看法,两人都认为,打这场官司的意义已远远超出赔偿多少这个范畴,它更积极的意义在于起到警示作用,警示艺人绝不能在拍戏等类似活动中故意伤害他人。如果有人以身试法,伤人中存在主观故意,就必须为此付出沉重代价。(编辑 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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