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指出“饶赵案”已经两审终裁不予受理,丰台法院受理此案程序不当,并裁定此案发回丰台法院重审。这引起了人们对“饶赵案”前景的关注。
饶颖向记者讲述了她起诉赵忠祥的全部经过。去年10月,饶颖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状告赵忠祥。海淀区法院于去年11月10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饶颖所诉事实“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裁定案件不予受理。饶颖不服一审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于今年1月9日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在这种情况下,饶颖转而向丰台法院分别起诉赵忠祥拖欠医药费和人身损害赔偿。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与饶颖原先在海淀法院起诉的事实和理由相同。丰台法院经过审查后,分别受理了给付医药费和人身损害赔偿两案。
“饶赵案”能否继续审?
北京市中允律师事务所饶峙律师认为,二中院直接依据“一事不再审”原则发回重审,丰台法院再次作出受理“饶赵案”的可能性已不大,此案应该就此打住。饶峙表示,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此前的“不予受理”终审裁定一经作出就生效了,任何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生效不得再行提起诉讼,这就是法学理论上的“一事不再审理的原则”,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一个民法原则。其目的在于节约诉讼资源;同时维护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的权威性、稳定性和严肃性,防止相同的法院或者不同的法院对同一个事实作出不同的判决、裁定。
法院该不该管“饶赵案”?
饶颖以同样的事实和案由起诉,海淀法院认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丰台法院却受理此案。对于这种大相径庭的结果,饶峙认为,这是因为不同法院的法官对法律的具体适用和理解存在差异。“我国是成文法系国家,法官判案要严格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但近年来,各种新型的民事纠纷不断涌现,而相关立法严重滞后,法官在处理具体纠纷时,就可能产生差异。”饶峙认为,这些差异需要最高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或者以民法典立法的形式进行统一、规范。
饶颖还能不能告?
饶峙表示,如果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若不及时纠正加以改判,也会违反法院裁判的公正性。所以法律并没有完全忽视当事人的权利,给当事人留下了一条法律上的救济途径———申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如果饶颖对一中院的终审裁定仍然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本报记者邱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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