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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文能笑到最后吗? 本报资料图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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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芬妮的微笑》海报。 |
昨天上午,《芬妮的微笑》出品方状告王志文违约案的双方在北京一中院交锋。原告季福堂、被告王志文各自的代理律师出席,双方交换了证据。原告方提供的新证“《芬妮的微笑》剧组规章制度”如果被法院采信,王志文可能被判定为违约。
北京一中院破例提审
王志文违约官司最早是在海淀法院立案,但遭到了被告王志文关于管辖权的异议,并提出此案应移交到他常居住地上海闵行区法院审理。他的律师同时表示,《芬妮的微笑》出品方紫禁城影业公司曾拍摄过影片《法官妈妈》,该片是以海淀法院一位法官为原型的,而《芬妮的微笑》编剧王浙滨也是《法官妈妈》的编剧,海淀法院理应避嫌。最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此案还应在北京审理,并提审了该案。一般来说,一中院只受理索赔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民事官司,为何接审这个赔偿金只有25万的官司,该院解释:“作为海淀法院的上级法院,有权对下级法院的案子进行提审。”原告亮出新证据
该案在海淀法院审理时原被告双方曾交换过证据,昨天再次交换,被告方提供的证据大多为从网络上下载的新闻报道,而原告方大多是证人证言,还首次亮出了“《芬妮的微笑》剧组规章制度”这一新证据。该“制度”是2001年7月24日该片剧组制定的,原告介绍:“这份规章制度是随着正式合同一起与演职员签订的,是合同附件,主演王志文也不例外。我们告王志文违约,主要就是因为他违反了剧组的规章制度。”倘若这一证据被法院采信,王志文违约可成事实。
被告律师对这一新证表示质疑,原告随即拿出了编剧王浙滨、作曲叶小纲、副导演赵春林等人的证词。法院认为,倘若被告对此证据有异议,可以在正式开庭时拿出足以反驳此“规章制度”的新证。被告希望早日了结
昨天,原告出示了其所在的金通集团汇给王志文24万人民币片酬的汇票原件,出品人季福堂表示:“王志文的部分片酬是由该集团直接汇给他的,说我们作为原告不成立没有道理。”同时,原告还出示了广电总局颁布的《芬妮的微笑》公映许可证,这个证明上也明确表示:金通集团是该片出品方之一。被告在媒体上说“原告不是影片出品方、与主演无直接和约关系”的关键性言论不攻自破。对这两个证据,被告律师没有提出异议。
一中院表示,原告可对被告增加诉讼要求,这意味着原告在要求被告的25万赔偿金基础上,还可增加赔偿金,但原告当场未就此表态。令人感到意外的是,被告律师事后对原告说:“老季,这个官司早点结了吧,别再打了。”但原告季福堂表示,他不接受被告任何和解要求。该案将于下月上旬进行正式庭审。链接剧组规章制度(节选)
未经允许,剧组任何人不能随意接受外界媒体的采访,不能发表不利于影片和剧组的言论。
剧组成员在聘用期间及聘用后维护剧组的名誉、利益,与剧组保持一致,并且有责任参加影片完成后的宣传发行工作。
《芬妮的微笑》出品方提供新闻回放
王志文被告违约
今年2月,在上海《芬妮的微笑》首映式上,王志文炮轰剧组说,“这样的一个角色也能获奖,莫斯科人瞎了眼”等言论。其后,他以合同中无具体规定为由,缺席该片北京首映式,与制片方矛盾进一步激化。
3月,该片投资方召开声讨会,称王志文过激的言论损害了全体剧组人员的利益。王志文的经纪人回应,称自己有合同作为证据,不怕与片方打官司。
6月,该片出品人季福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王志文赔偿25万元人民币并公开赔礼道歉。7月,王志文的律师对原告选择在海淀法院提起诉讼表示不满,随后就该案管辖权向北京市海淀法院提出异议。海淀法院裁决,将该案移送到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季福堂上诉。9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该案由一中院提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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