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北京网蛙数字音乐技术有限公司和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去年年底举行的“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而引发的著名歌手臧天朔状告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侵犯其人格权、肖像权、名誉权案,今天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家公司侵犯了臧天朔的人格权和肖像权;同时,由于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和支持臧天朔的名誉权受到了侵犯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去年10月17日,网蛙公司在其“三九网蛙音乐网”举行“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将臧天朔列为候选人之一。评选活动同时在网易网站音乐频道进行互动链接。去年11月13日,评选结果在上述两家网站公布,臧天朔以16911票当选“十大丑星”之一。臧天朔认为,这两家公司未经自己同意,擅自使用自己照片、并加文字介绍,将自己列为候选人,并在文中出现“要嫁就嫁臧天朔,但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适龄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等内容,评选期间遭到网民的随意攻击,两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名誉权、人格权,给自己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影响了自己的声誉,提出了索赔经济损失65万元、律师费10万元、精神损失20万元及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网蛙公司与网易公司认为照片是在公开媒体上发表的,文中出现的文字内容也是事实,网民的评论与网蛙公司、网易公司无关,此次活动也没有对臧天朔的声誉与形像进行贬低,“丑星”是个广泛的称谓并非就是贬义。因此没有对臧天朔构成侵权,请求驳回臧天朔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保护网站的言论自由和正当的舆论权利。但法律同样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未告知臧天朔并经其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臧天朔列为“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的候选人,在“评丑”的前提下,又擅自加配了涉及人身的调侃性的文字,并最终给臧天朔冠以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第三名的称谓,侵害了臧天朔的人格尊严;同时对臧天朔照片的使用,一定程度上是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性行为,构成对臧天朔肖像权的侵害。
法院判决,两家公司立即停止对臧天朔人格权和肖像权的侵权行为,并在各自的网站上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两家公司分别以网蛙公司承担四分之三,网易公司承担四分之一的比例,共同一次性赔偿臧天朔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共同赔偿臧天朔人格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共同赔偿臧天朔肖像权受到侵害的精神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案件受理费870元由网蛙公司负担652元,网易公司负担21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