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新专辑中遗漏了合作者的署名,歌手郭峰今天成为法庭上的被告,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1998年,郭峰在北展剧场举办了“永远的郭峰”演唱会。郭峰请歌词作者于蕾为歌曲《唯一》填词。在演唱会宣传册上歌曲《唯一》的词作者注明是于蕾和郭峰,这首歌曲在演唱会上由郭峰首演。然而于蕾今年7月发现,在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出版的新专辑《郭峰,NEW11》中,歌曲《唯一》的词作者变成了郭峰一人。于蕾认为郭峰和北影公司侵犯了自己作为合作作者的著作权,她要求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10万元。
对此,郭峰认为他对于蕾的创作及署名权是尊重的,郭峰授权的文化公司在与北影录音录像公司合作时提供了包括于蕾署名的正确署名文件,出现署名遗漏是因为音像公司工作人员的疏忽所致。因此郭峰认为他与此纠纷没有关系,也未侵犯于蕾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