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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被私奔”案一审获赔精神损失费12万

来源:法制晚报
2012年02月07日20:36
范冰冰
范冰冰

  法制晚报讯 报纸刊登整版报道,称演员范冰冰跟王学圻“可能要私奔”,被范冰冰索赔200万元。

  记者上午获悉,朝阳法院判决认定该报道构成侵权,判令天津某报刊登致歉声明,同时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失费12万元。

  2011年5月21日,天津某报以整版的篇幅刊登了文章《范冰冰、王学圻想婚了——爸妈不同意,可能要私奔》,作者为记者宋晓鹏。

  该报道一出,处在风口浪尖的范冰冰一下子被激怒,很快向朝阳法院递交诉状,将天津某报及记者宋晓鹏等一并告上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索赔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等200万元。

  范冰冰认为,此篇新闻报道内容完全失实,所登载内容均是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猜测与捏造,对她的个人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降低了其社会公众评价。

  庭审中,天津某报辩称,该报道并没有降低范冰冰的社会公众评价,理由是在2011年5月21日前,社会上已经有很多传闻和报道,特别是有的报道中出现了范冰冰被曝与某某同居、介入他人婚姻等内容。“我撰写这篇报道的初衷,并非为了贬损、诋毁和侮辱范冰冰。”记者宋晓鹏表示,当时社会上有一些不利于范冰冰的传闻,他经过与一些朋友聊天了解到真实情况,就在上述报道中对同居问题进行了澄清,对范冰冰也有诸多溢美之词。

  宋晓鹏还表示,当天的报纸除了涉案文章之外,封底也是整版的范冰冰报道,而且全是溢美之词。

  记者上午获悉,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方均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

  记者报道行为存在过错

  从涉案的文章来看,文章以肯定的语气表示范冰冰与王学圻“有恋情、未同居”、“范和王结婚现在最大的阻力是范冰冰的父母坚决不同意”。

  记者宋晓鹏虽然称做过事前调查,但并未提供新闻线索来源,也未向范冰冰、王学圻本人核实,因此报道行为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涉案报道会造成范冰冰社会评价的降低,给其名誉权带来损害。鉴于宋晓鹏撰写文章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其法律后果由报社承担。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天津某报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刊登致歉声明,并向范冰冰赔偿12万元精神损失费。

(责任编辑:衣云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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