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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院因放广告延迟影片放映 最高可被罚款20万元

来源:京华时报
2011年12月16日08:11

  京华时报12月16日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昨天对外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影不得含有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等13项内容,但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一项也未涉及电影分级的相关内容。

  根据征求意见稿,电影院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后放映广告的,被要求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此外,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加大了对电影知识的保护立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知识产权执法的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惩治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有效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并明确电影院或者其他公开放映电影的场所的工作人员发现观众在电影放映过程中从事侵犯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的,可以依法予以制止。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影院不得偷漏瞒报票房收入;加盟电影院线企业的电影院,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计算机售票系统。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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