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第十五届),金像奖制定了新的评奖规则:提名奖(第一轮投票)中的最佳影片奖由所有电影从业人员投票选出,其他专业奖项由各电影专业团体分别选出,身兼数职的电影制作人员可利用多重身份投票,但最佳影片奖只能投一次票;第二轮投票确定最终获奖的名单。
具体的评选程序共分两轮,下述的规则适用于“最佳亚洲电影”及“最佳新晋导演”以外的奖项:
第一轮评选:
(一) 由「香港电影金像奖选民」及「第一轮一百人评审团」投票选出所有奖项的 提名名单,票份各占第一轮总积分的百份之五十(50%)。在各奖项中得票最高 的首五名可获进入第二轮评选。
(二) 「香港电影金像奖选民」是指符合金像奖选民资格及已向本会正式登记 者。
(三) 「第一轮一百人评审团」是由香港电影金像奖评选事务组推荐及邀请的电影业 内人士和专业媒体工作者组成 (见注释二)。
(四) 每个奖项提名以不超过五个为原则,若有两名候选者分数相同而名列第五位, 则可增加至六个提名名额;若有超过两名候选者分数相同而名列第五位,则提 名名额只有四个。
(五) 若有演员在同一部电影中,同时获提名主角及配角,则按得票较高的项目为其 提名奖项。
(六) 如在提名名单内发现有不符合资格候选者,其提名资格会被取消,空缺由下一 位得分最高者补上。
(七) 「第一轮一百人评审团」不能以金像奖选民身份在第一轮中投票,亦不可重叠 为「第二轮五十人专业评审」,但可於第二轮以属会会员身份投票。
注释二:
「第一轮一百人评审团」及「第二轮五十人专业评审团」是由评选事务组推荐及邀请,包括监制、策划、制片、导演、编剧、摄影师、动作指导、美术指导、剪接师、演员、电影音乐工作者、其他专业制作人(包括录音师、灯光师及视觉特技效果)、影评人、电影文化/教育工作者、电子传媒工作者、电影发行或宣传工作者。
第二轮评选:
(一) 由「第二轮五十人专业评审团」及金像奖十三个属会会员,联同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会员选出得奖者。
(二) 「第二轮五十人专业评审团」是由香港电影金像奖评选事务组推荐及邀请的电 影工作者和专业媒体工作者组成 (注释二),评审可於第一轮投票时以金像奖选民身份投票,但不能以属会会员身份於第二轮投票。「第二轮五十人专业评审团」 占第二轮投票积分50%。
(三) 金像奖十三个属会会员及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会员,可於第二轮中投选其专业奖项(占积分25%)及其他奖项(占积分25%),所有会员可以用多於一个会藉投票,但每个奖项只能投选一次
(四) 如有任何属会会员荣获提名某个奖项,其於该奖项的投票权会自动被取消,但可以投选其他所有奖项。
(五) 若有任何第二轮专业评审荣获提名,则会由香港电影金像奖董事局另行邀请同届别的电影工作者代替其评审职位。
(六) 若有任何公司会员其出品之电影荣获「最佳电影」提名,则该公司会员(即出品公司)、电影的制作公司及发行公司,其於「最佳电影」奖项的投票权会自动被取消,但可以投选其他所有奖项。
(七) 若有任何公司会员其发行的电影荣获「最佳亚洲电影」提名,其於「最佳亚洲电影」奖项的投票权会自动被取消,但可以投选其他所有奖项。
(八) 每个奖项得分最高的为得奖者,若在同一奖项中有两名候选者同时得最高分 数,该两名候选者可一起获得该奖项;若超过两名候选者同时获得最高分数, 则会由第二轮五十人专业评审团再在同分的候选者中投票,以选出得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