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剑虹)历时三年多的已故越剧导演南薇的子女诉上海越剧院等单位关于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侵权案今天上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被驳回。被告方律师富敏荣表示,越剧“梁祝”在历史上有很多版本,虽然南薇对越剧“梁祝”作出过贡献,但上海越剧院版《梁山伯与祝英台》与南薇没有关系。富律师表示,这一判决对传统戏曲作品版权的认定有标杆意义。
据悉,原告方主张南薇是《梁山伯与祝英台》作者的证据之一是发表于1951年12月5日《人民文学》上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该署名情况为:“改编南薇,徐进、宋之由、陈羽、成容、弘英修改”。这一版本的《梁山伯与祝英台》与上海越剧院版本及现在各越剧院团的演出版本有很大的相似度。而被告方则提出大量证据证明南薇并没有参与1951年发表于《人民文学》的《梁山伯与祝英台》剧本的创作,之所以在《人民文学》上发表时署名中有“改编南薇”,是因为华东戏曲研究院创作的该剧本在1951年11月5日发表在《戏曲报》后南薇私自将剧本送《人民文学》发表,并改变了署名。
被告方表示,上海越剧院版的《梁山伯与祝英台》是1955年在袁雪芬、范瑞娟口述的1945年《新梁祝哀史》的基础上,结合了以往其他版本整理改编而成,并未采用南薇版原创的“读祭文”一段唱腔。
作者:王剑虹
(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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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少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