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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玲“裸照案”判决 《东周刊》前总编入狱

蒙汉明
蒙汉明

  7年前曾报道刘嘉玲裸照事件的《东周刊》杂志前总编辑蒙汉明,5月5日被香港法庭判立即入狱5个月。刘嘉玲所属的泽东经纪公司前日表示,尚未收到判决通知,无法回应此事。

  2002年,香港新传媒旗下的《东周刊》杂志(2003年老板杨受成已将其卖给泛华集团主席何柱国),因报道女星刘嘉玲多年前被绑架,并被迫拍下全裸照片的新闻,在社会上造成极大反响。次年,香港警方对此事进行调查,认为该周刊前总编辑蒙汉明触犯了道德罪。

  2008年,蒙汉明承认发布淫亵物品罪,声称出刊前他身在内地,对杂志的内容不知情,因此香港法庭从轻发落,判其入狱6个月,缓刑2年。但律政司认为刑责过轻,要求复核,再审时证实蒙汉明说了谎,在周刊出刊时,他一直身在香港,并参与了版面内容的会议。

  2009年5月5日,上诉庭认为蒙汉明的道德罪责重大,判他立即入狱5个月。

  在听处判决之后,蒙汉明自行从公众席走入犯人栏,表现冷静。其代表律师卢敏仪表示,蒙正慢慢接受被判入狱的刑罚。至于会否上诉或采取其他行动,卢表示,蒙已要求律师向法庭再做解释。

  裸照事件回顾

  2002年10月30日

  香港八卦杂志《东周刊》在其第521期封面上,刊登了一张香港知名女星多年前遭强拍的半裸照片,女星正垂头痛哭,表情痛苦。此事引发了娱乐圈的轩然大波。随后不久,刘嘉玲公开承认自己是受害者。

  2002年11月2日

  《东周刊》因激起了公愤而被立即停刊整顿。同时,香港演艺界代表召开记者会,强烈批评《东周刊》,并声言会追究。国际影星成龙强烈呼吁社会上有良知的个人和团体,罢买、罢看该杂志!

  2002年11月3日

  成龙、张国荣、梅艳芳、梁家辉、刘德华、谭咏麟等500多名香港影艺界人士举行名为“天地不容”的游行集会,声援刘嘉玲、讨伐该周刊的不道德行为。戴着太阳眼镜的刘嘉玲在集会时上台发言,多谢大家的关心。在正义的声浪中,《东周刊》社长陈耀安、总编辑蒙汉明及一名责任编辑引咎辞职。

  2002年11月4日

  香港特区政府影视处裁定《东周刊》刊登的照片为淫亵物品。受害者刘嘉玲发表书面声明,强调会坚强地活下去。

  2003年3月

  香港警方逮捕了11位《东周刊》杂志的管理人员,对裸照案进行调查。而香港地方法院也裁定《东周刊》“发布淫亵物品罪”成立,并罚款2万港元,杂志前总编辑蒙汉明被判道德罪。《东周刊》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至此,该案进入了漫长的等待期。

  2008年7月12日

  刘嘉玲首次自爆裸照事件真相,称是当年得罪了江湖大哥而惹祸。

  2008年12月3日

  蒙汉明认罪,并被判入狱6个月,缓刑两年。

  2009年5月5日

  蒙汉明被香港地方法院判决入狱5个月,并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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