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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卡拉OK版权费如何走出收费误区

  一波三折的2008年全国各地区卡拉OK著作权使用费收费标准终于正式公布,收费最高的地区是上海,价格为11.1元/天/终端(包房);广东的收费标准为10.0元/天/终端(包房)。(8月6日南方日报)

  和博弈之后催生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一样,这个收费标准也是一个折中的产物。和最初发布的12元/天的上限相比虽然有所降低,但如何通过收取包房“月租费”来保证版权人的收益?却仍然是一头雾水。

  我们知道,对于收取的包房“月租费”而言,几乎无法准确地反映出歌曲版权的被使用情况。换句话说,仍然无法知道哪首歌曲被使用了或者使用了多少次。而这样的 “以己昏昏”收费,又如何能“使人昭昭”消费?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又该如何谈起?消费者不知道,版权人也同样不知道。

  按照《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章程》,“将收取的音像著作权使用费向会员分配”。至于如何分配,则“具体方案由协会另行制定”。这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一个自己都弄不清楚版权费来源的机构,又该依据怎样的标准来向它的会员进行二次分配?或许,也就只能“另行制定”了。

  作为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斗法的结果,尽管在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官方表述中,将其权利来源定义为“会员授权”。但是从其成立仪式的莅临嘉宾身份和讲话中,其准官方或半官方色彩仍颇为浓重。

  “经两家协会协商确定,统一由音集协收取卡拉OK版权使用费后,在两个协会之间进行分配。”或许在一定程度上道出了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成立的初衷。众所周知,在市民社会发达的国家,作为市场和政府之间的中介协调组织,行业协会主要功能是维护协会成员的利益,减少政府与市场的功能性摩擦,提高整个社会的运行效率。

  走出管理即收费的误区,才能使得新成立的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真正独立于“二政府”,从而真正在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搭起一个桥梁。而这座桥梁的建立,不仅要求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把版权费合理地收上来,更要把版权费有效地花出去;除了要关心和保护版权人的收益和权利,也要关心和保护付费人和使用者的权益。

  而协会拥有多少会员和拥有多少首歌曲的版权,以及能否为KTV准确及时地提供新的流行曲库?就成了协会在收费之外不得不面对的市场化课题。如果一个协会只能凭借某种行政权力收费,而不能提供与之相适应的服务,保护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

  遗憾的是,在协会的章程中民众还看不到于此相关的条款,和无处不在的强化的权利相比,有关的责任和义务则显得语焉不详地弱势。如此卡拉如何OK?我们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杨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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