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储备粮油( 以下简称政府储备)管理, 规范政府储备质量检查扦样检验活动,促进质量检查工作制度 化、规范化,确保扦取样品的代表性,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根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 监管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开展,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联合组织开展的政府储备质量检 查扦样检验工作。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包括中央政府储备和地方政府储备。
第三条 牵头组织单位应当制定扦样检验方案,明确扦样方 式,确定检验项目、检验方式和检验结果判定要求等,并委托粮 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承担扦样检验任务。
第四条 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应当主动配合做好 质量检查扦样工作。具体承储库点应当提供扦样器、分样器等必 要设备和必须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以及其他便利条件;如实提 供粮食库存数量、品种、货位分布图和相关货位粮食质量档案、 粮情信息、虫害及施药情况、储粮技术措施等资料,供检查扦样 人员查阅和记录;选派必要的专业人员积极配合协助扦样,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承担政府储备扦样、检验任务的机构(以下简称承 检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取得资质认定。扦样、检验人员,应当熟 悉政府储备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安全作业等相关知识, 具备粮食质量检查扦样、检验专业技能和实际工作经验。
扦样、检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规定,并按照扦样 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六条 中央政府储备扦样信息和检验结果应当按规定纳 入国家粮食和物资管理平台,地方政府储备扦样信息和检验结果 应当按规定纳入所在地省级粮食和物资管理平台。
第二章 扦样与送样
第七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扦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 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准备测距仪、记录仪(或者其他视频拍摄设备)、扦 样器(含深层)、记录夹、样品袋(瓶)、封条(标签)等工具和 用具,按要求准备相关表格,做好扦样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二)收集和整理国家和相关省份粮食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等 质量管理制度,向牵头组织单位确认各类政府储备粮油的具体质 量要求。
(三)制定样品集并和转送工作方案,明确专人、专车,或者邮寄、快递等方式,确保样品按要求送达。
(四)指派专业技术人员赴承储库点扦样,每个小组的扦样 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扦样人员到达承储库点后,应当出示相关文 件或者委托方出具的委托任务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以及相关函 件等材料,按要求实施扦样、分样和封样,做好样品信息记录。 扦样场所、储存环境、样品信息以及扦样过程重要节点应当录像 或者拍照。扦样时确保人身安全。
(五)指定专人负责核对、录入样品的原始信息和检验结果。
第八条 散装粮食扦样。
扦样的粮食应当已形成规范的粮堆形态(粮面可有正常的垄 沟等)。大型房式仓和圆仓(含筒式仓)等均以不超过 2000 吨为 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每增加 2000 吨应当增加一个检验单 位。圆仓以扦样器能够达到的深度为准计算粮食代表数量。
扦样点布置应当以扦取的样品能够反映被扦样区域粮食质 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分区及扦样布点等要求见附件 1,扦样人 员可根据粮堆实际情况和检查需要对扦样点位置进行适当调整。 每个检验单位全部样品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小型仓房(货位)可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 份、同储存条件下, 以代表数量不超过 2000 吨为原则,按权重 比例从各仓房(货位)扦取适量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 形成检验样品。不能合并扦样的,应当分别扦样、分样形成检验 样品。
第九条 包装粮食扦样。
在同品种、同等级、同批次、同生产年份、同储存条件下, 以不超过 2000 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扦样。扦样时应当尽量避 免破坏既有储粮形态,若有必要,可以翻包打井,扦取中层样品; 如翻包打井确有困难,可在粮垛边缘和上层设点扦样。各点等量 样品合并,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对“包打围”情况的粮食,若包装粮食数量超过整体粮食数 量的 30%,应当对散装粮食和包装粮食按数量权重分别按前述要 求扦取适量样品,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对大米、小麦粉等包装成品粮,应当从同一批次样品的不同 部位扦样。对净含量不超过 5 千克的小包装产品,扦取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对净含量超过 5 千克的大包装产品,可从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产品中扦样,每个独立包装扦取的样品数量应当基本 一致,充分混合均匀后分样,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条 食用植物油扦样。
散装油以一个油罐(货位)为一个检验单位,从罐顶检查 口 或者取样口用油脂扦样器分层扦样。
扦样按从上至下的位置顺序进行,在罐内油深 1/10、1/2、 9/10 处分别扦取顶部、中部、底部样品。顶部取样点距油面、 底部取样点距罐底的距离应当不少于 50 厘米。顶部、中部、底 部三层扦样质量比为 1:3:1。将各层检样混合,充分摇匀缩分后, 形成检验样品。
对包装成品植物油,应当从同一批次样品的不同部位扦样。 对净含量不超过 5 升的小包装产品,扦取不少于 3 个独立包装; 对净含量超过 5 升的大包装产品,可从不少于 2 个独立包装产品 中扦样,每个独立包装扦取的样品数量应当基本一致,充分摇匀 缩分后,形成检验样品。
第十一条 检验样品不少于一式三份,送承检机构检验、复 核和备检。样品重量应当满足检验需求,原则上不超过合理的需 要量。每份检验样品,小麦粉不少于 2.5 千克,小麦、稻谷、玉 米不少于 2 千克,大豆、大米不少于 1 千克,植物油不少于 2 升。 具体样品份数和每份样品重量由牵头组织单位根据检验项目等 实际要求确定。在行政执法、专项检查等活动中,必要时可选择 性随机扦样。
扦样时如发现整仓粮食中较为普遍混有外观色泽、气味与整 批粮食存在明显差异的籽粒,且占比达到 10%以上的,每份检验 样品重量应当加倍。
第十二条 扦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对扦样有特殊要 求的,承检机构按其要求进行扦样。发现受潮、结露、发热、结 块、明显生霉、严重生虫、色泽气味异常等情况,应当对异常情 况区域粮食单独扦样,采用拍照或者录像的方式准确记录相关问 题、涉及区域、代表数量等信息。情况严重的,承检机构应当及 时报告牵头组织单位。发现“埋样”“换样”等行为或者粮堆中 存在违规填充物的,承检机构应当收集相关证据第一时间报告牵头组织单位,经牵头组织单位核实后,应当立即调整扦样布点重 新扦样。
正在实施熏蒸的仓房一般不安排扦样,但应当查验熏蒸记录 并做好登记,可在散气通风符合要求后按规定实施补扦。正在实 施气调储粮或者薄膜密闭的,应当视情况扦样,尽量避免破坏储 粮条件。对未形成规范粮堆形态的一般不安排扦样;确需扦样的, 可根据粮堆实际情况,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以尽量能够反 映被扦区域粮食质量的整体状况为原则,参照附件 1 的布点要 求, 以不超过 2000 吨为一个检验单位,分区布置扦样点。
第十三条 扦取的检验样品应当在承储库点进行现场封样、 编号,经扦样人和承储库点代表签字认可后加贴封口条,并采取 防拆封措施。样品封样前不得离开扦样人员视野。样品编号应当 在样品袋(瓶)外明确标识,不得涂改,并采用妥当方式避免破 损、丢失。
第十四条 扦样人应当查阅承储库点的有关记录和凭证,现 场填写《粮油质量检查扦样登记表》(格式参照附件 2-1、2-2, 以下简称《扦样登记表》),绘制扦样布点图,详细记录相关原始 信息,表中无填写内容的空格以斜杠填充,所填信息由扦样人和 承储库点相关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扦样登记表》一式两份, 一份留承储库点,一份交承检机构。
相关样品信息记录和影像资料交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并留存 备查,留存时间应当不少于 6 年。
原则上,对每个检查库点,扦样人应当形成一份《粮油质量 检查样品登统表》(格式参照附件 2-3、2-4,以下简称《样品登 统表》)。
第十五条 扦取的样品应当按要求集并到承检机构。实行跨 省交叉检验或者集中检验的样品,承担扦样任务的机构应当在扦样 工作完成后2 个工作日内或者按照牵头组织单位要求,安排专人、 专车将样品送达或者寄送至指定的承检机构,并附《样品登统表》。
第十六条 运送样品,应当采取密闭、控温和避光等必要措 施,防止曝晒、雨淋、污染等,尽量缩短在途时间,确保样品包 装完好,确保样品质量在运送和保管期间不发生明显变化。
第十七条 承检机构接收样品时,应当认真检查样品包装和 封条有无破损,样品在运送过程中是否受到雨淋、污染,是否存 在其他可能对检验结果产生影响的情况,对照《扦样登记表》逐 一清点核对样品,确认样品编号与《样品登统表》是否相符,并 填写样品签收单。如发现存在样品信息有误或者不全、样品撒漏 或者受损、封条破损等异常情况,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采用拍照或 者录像的方式准确记录,当场填写样品拒收告知书,并向扦样单 位和牵头组织单位报告。
复核、备份样品应当在低温、干燥等适宜的环境中妥善保存, 确保样品质量在保管期间不发生明显变化。备份样品保存时间不 少于 3 个月或者按委托方要求的时限。若检验样品无需复核,复 核样品的保存时间同备份样品。
第三章 检验与判定
第十八条 检验项目按照扦样检验方案或者委托任务书要 求执行。原则上,原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当包括:水分、杂 质、色泽气味;稻谷的出糙率、整精米率、黄粒米;小麦和青稞 的容重、不完善粒;玉米的容重、不完善粒、霉变粒;大豆的完 整粒率、损伤粒率、热损伤粒,进口大豆增加粗脂肪含量;其他 需要检验的项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当包括:气味滋味、水分 及挥发物、不溶性杂质、酸价、过氧化值、溶剂残留量,其他需 要检验的项目。
成品粮质量检验的主要项目应当包括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的 质量指标。
第十九条 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政府储备相关质量 要求的,综合判定为不达标。评判是否达标时,对下列指标,应 当按照相应的国家检验方法标准扣除允许偏差。即:
原粮“杂质” 的允许偏差不大于 0.3 个百分点;
稻谷“黄粒米” 的允许偏差不大于 0.3 个百分点;
小麦和青稞“不完善粒” 的允许偏差不大于 0.5 个百分点;
玉米“不完善粒” 的允许偏差不大于 1.0 个百分点。 入库水分应当符合安全水分要求。
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其地方政府储备质量达标评判有不低于本办法要求的规定,按照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稻谷、小麦、玉米、大豆和食用植物油储存品质 分别按《稻谷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69)、《玉米储存品 质判定规则》(GB/T 20570)、《小麦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20571)、《大豆储存品质判定规则》(GB/T 31785)国家标准和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等规定的项目进行检验和判定。判定 结果分为宜存、轻度不宜存、重度不宜存。
国家对粮油储存品质判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检验项目按照相关国家食品安全标 准进行检验和判定,有一项超过标准限量的,判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每个检验单位应当单独进行检验和判定。对于 一个货位粮食数量超过 2000 吨,形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检验单 位的,所有检验单位都符合要求,以同一货位各检验单位检验结 果的加权平均值( 以代表数量为权重),作为该货位整体检验结 果;有一个检验单位质量指标或者储存品质指标不符合要求,即 判定整个货位相关指标不符合要求,并注明问题粮食所在区域和 代表数量;有检验单位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应当判定为“该 货位存在食品安全不合格粮食”,并可根据粮堆位置、不合格指 标等实际情况,将相关代表区域划分多个检验单位(每个检验单 位粮食代表数量应当不小于 200 吨),分别单独扦样检验判定, 进一步确定不合格粮食具体位置和数量。
对第十一条第二款的样品,应当将外观色泽、气味与整批粮食存在明显差异的籽粒单独挑出,计算所占比例,分别检验挑选 出籽粒和挑选后样品的质量项目和储存品质。相关情况应当单独 记录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在牵头组织单位要 求的时限内完成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独立、客观、公正,并 按照牵头组织单位要求,汇总、分析质量检查检验数据,填写《检 验结果表》(格式参照附件 3-1、3-2、3-3、3-4、3-5、3-6), 编写质量检验报告,以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两种形式向牵头组织 单位报送检验结果,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第二十四条 牵头组织单位在审核承检机构报送材料的基 础上,负责编写总体质量检查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和 单位通报或者报告。
对水分检验结果超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规定的(如当地安全 储存水分没有明确规定,可参考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规定的水分), 相关政府储备承储企业和承储库点,结合实际储粮条件,妥善采 取控温、降水等措施,确保储粮安全。
第二十五条 承储单位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通 报之日起 10 个自然日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检申请并充分说明 理由,处理原则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和《粮食质量安 全风险监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相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 申请后,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等情形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或者另行安排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机构进行复检并通知初检机构。原则上使用备份样品进行复检, 必要时可重新扦样进行复检。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七条 承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扦样和检验任 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廉洁自律, 客观公正,认真负责,如实记录和反映政府储备质量状况,发现 重大质量安全问题,要立即向牵头组织单位报告。
第二十八条 承检机构应当如实报告扦样检验结果,不得弄 虚作假;未经牵头组织单位允许,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委托任务分 包、转包。承检机构应当履行相关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牵头组织单位发现承检机构承担委托任务时 发生违规违纪问题或者出现重大失误,应当视情况向相关粮食和 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部门通 报。相关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职责及时按照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其他粮油质量检查的扦样检验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库存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政策性粮食入库平仓质量验 收的扦样与送样、检验与判定可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相关 规定执行。
政府储备粮食、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食等竞价销售出库 质量检验的扦样可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相关规定 执行。对质量指标,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判定等级,不判定是 否达标。
国家标准和有关文件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4 年。《中 央储备粮油质量抽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 号)同时废止。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