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心说谎─"我没有吃过摇头丸,我不是吸毒者!"(6.10)
大洋网讯 苏永康被指在台湾服食及藏有摇头丸一案,台警昨(6.13)证实苏永康及其它涉案者的尿液曾接受两次精密化验,均证实呈阳性反应,显示康仔日前在记者会上声称"我没有吃过摇头丸"有讲大话之嫌。若台警依法检控,最高刑罚监禁两年。
台湾警方昨日(6.13)证实苏永康等人验尿结果后,康仔向他委托在台湾处理事件的律师张忠胜,表示曾联络过康仔,他坚称无吃摇头丸,张怀疑康仔在事发夜场误食。
台北市警方为求慎重起见,在初时化验呈阳性反应后,立即以最急件送往私营医疗机构进行"气相层析质谱仪"法复检,结果终在昨日(6.12)中午出炉,确定了苏永康、吴安雅等三男四女服用摇头丸。
最高刑罚监禁两年
案情亦提升为苏永康是否构成另一罪名,即持有毒品罪。受检的人若然呈毒物阳性反应,将会依规定向法院申请观察勒令戒毒,如果被告拒绝到案,检方就会依法提控,如拒到台湾,就会发通缉令。
据悉这次苏永康和安雅的尿液报告中,所含的MDMA(摇头丸)成份,均超过当地规定500的法定标准值,已可构成违反毒品条例送办。据检验公司强调,报告中的毒物反应已排除了安眠药、减肥药、避孕药等成份干扰,足以证明苏永康和安雅在警方落案时和会见媒体时都似乎提供了不实的供词。
根据苏永康今次的怀疑食摇头丸事件,可能在台湾会涉及了两项罪名,一是他吸食毒品要观察勒令戒毒,一是可能被告藏毒罪构成刑事案。苏永康的尿液已验出有毒物反应,检方表示,因为苏永康没有服毒的前科,应该不会对服用者依法提出公诉,但会依法采取勒令戒毒方式。是否会遭到勒令戒毒,将由法官决定。一旦裁定,苏永康就会被移送观察勒戒,期间短则一个月至三个月,但如果仍有服用的倾向,就会再被强制戒治,时间甚至长达两年。
据悉,除了被勒戒外,苏永康目前面对的全案焦点,就是案发的当晚,在苏永康身旁被查获的几粒摇头丸,究竟是否如警方所说是他持有的。因为他曾在记者会当众否认曾服食摇头丸,不但鞠躬道歉,更大声表示:"我不是吸毒者。"但现在化验证实超标,自然令人对他的诚信打了折扣,增加了他涉嫌藏毒的怀疑程度。如果检方认定摇头丸是苏永康藏有,则会由法庭起诉正式审理,届时可能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规定,持有二级毒品者,可被处两年或以下的徒刑。
精密覆检如验指纹
警方能将苏永康食摇头丸疑案真相大白,主要功臣的"气相层析质谱仪",是利用层析法,将检体中的药物成份分离出来,再送进仪器中,以电子冲击,将药物分子粉碎,由于不同药物的化学结构在粉碎后会呈现不同的排列模式,等于人类的指纹一样,因此只要将仪器做出的检体模式,与各类建文件的化学药品做?合比对,就能得到百分之百精确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