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一律师因看了一场加播广告的《英雄》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为名,把浙江翠苑电影大世界有限公司、北京新画面影业有限公司告上法庭一事经媒体披露后引来议论纷纷(见本报昨日A5版).报记者昨日就此事咨询了法律界及电影界的有关人士。
司法实践目前并不认定违法
广州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朱小斌称,电影加播广告是否违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很难界定。观众买票看电影,放电影前插播广告,并没有被收取额外的费用,不会构成侵犯消费者权益,只可算是涉嫌强制消费。他说:“其实类似的状告并不新鲜。之前就有消费者因为被迫在火车和公交车上收听收看广告片而认为被侵犯了合法权益。还有有线电视的用户,认为每月已经向电视台缴交一定费用,不该再收看电视上附加的广告片。诸类个案不胜枚举。从目前司法实践来讲,法院还没有一例判决认定经营者违法。另外,随片播放广告,只要得到工商管理部门同意,取得广告发布权,就是合法的。”朱小斌又说:“杭州方面很喜欢炒作此类新闻,上次还因为《还珠格格》热播而状告琼瑶,也闹得沸沸扬扬的,其实就是哗众取宠嘛。”
贴片广告由来已久
广东省电影公司的赵军称,羊城观众对贴片广告早就司空见惯。他说:“很多年前,广州的电影就有片头广告了,成龙主演的《我是谁》、《铁达尼号》和《珍珠港》等大片都插播了广告。这些片头广告分两种,一种是电影本身附加的,另外一种是电影院本身加插的,观众并没有过激的不满情绪。这也是接受信息的一种,就如同报纸上的广告———读者买报纸并不是为了看报上刊登的广告,但你不能因为上面刊登广告就认为侵犯了消费权益呀!”(本报记者庄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