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奥合拍片《芬妮的微笑》在上海、北京及维也纳等地的首映式上,主演王志文的态度前后判若两人,对此该片的投资方、出品方极为不满,并表示有可能诉诸法律。 日前,该片的投资方和出品方北京紫禁城影业公司、辽宁金通集团等在北京召开了新闻发布会称:中奥合拍片《芬妮的微笑》经过中奥两国艺术家的艰辛努力,终于在北京、维也纳同步与中奥两国观众见面。但令我们遗憾的是,本片男主角王志文多次发表了损害本片投资方、发行方利益的言论,造成不良后果。王志文的行为是缺乏职业道德的行为,他不惜牺牲投资方、出品方、中奥两国艺术家的共同声誉和利益,以达到个人“炒作”的目的;王志文的行为已违反了投资方与其的合同约定,投资方、出品方将不排除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昨日,记者联系到了王志文的哥哥(同时又是他的经纪人),他对该片投资方、出品方要采取法律诉讼的手段感到不以为然,“当初王志文出演《芬妮的微笑》是我与该片制片人王浙滨签的协议,这件事与影片的投资方无关,因为我们当时根本不知道影片的投资方是谁,现在他们出来讲话,完全是想炒作自己。协议里规定:影片拍摄结束后,所有宣传活动都要提前30天通知王志文,王志文有权决定是否参加,但这些宣传活动都是提前3天才告知王志文,应该说王志文已经十分配合影片的宣传了。日前有媒体要求投资方、出品方出示有关涉及王志文‘违约’的合同,但投资方、出品方以商业机密为由,未将合同的有关条款出示。我们也不想配合他们去炒作,如果到了法庭上,我们手里的协议将是最有力的证据,我们不怕上法庭。”对于王志文“炮轰”影片一事,王志文的哥哥还表示:“王志文所讲的话都是一些比较客观的评价,他自小不喜欢说假话,演员对于自己的影片满不满意都是自己的感觉,没有规定说参加宣传活动就要说影片百分之百的好。” 该片制片人王浙滨对于王志文的抗辩理由表示:“协议里的确有‘提前30天通知王志文参加宣传活动’一条,但对方只拿出一条协议当证据完全是断章取义,这份协议牵涉到很多双方的责任与权利,而且我们早在1月6日就通知了王志文本人参加全国的新闻发布会。我们已经把这份协议交到律师手里,将按照一定的步骤去解决这个问题。”新报记者张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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