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总是新闻不断。估计歌星毛阿敏怎么也没想到,由于突患急性阑尾炎住院,山西某媒体在报道她太原演唱会“八成不来”后惹怒举办单位,并在随后的官司中一审输掉87万元。
事由:“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惹官司
据介绍,2001年5月17日,山西某媒体刊载了一篇题为“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的文章,副标题为“东京阑尾炎紧急住院”。5月22日在得知毛阿敏有可能来太原后,该报又刊出《毛阿敏如期来并》(太原古称并州)的特别新闻。5月25日晚八时许,毛阿敏、付笛声等演员如期来到太原市登台演出。演出结束后,举办单位某外企公司认为,此次共投入了58万元的演出活动没有一家赞助单位,门票、广告收入仅5万元,退票款达89万元之多。外企公司认为这些都是媒体一句“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对太原歌迷来说,期待已久的5月25日在省体育场‘华夏之夜’大型明星演唱会上一睹毛阿敏风采的愿望恐怕也要泡汤了”的报道造成的。于是,一纸诉状将报社告上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索赔约145万元。
一审:被告输掉87万
被告媒体在庭审中辩称:“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的报道是转自其他媒体,从中得知毛阿敏得了阑尾炎在日本东京入院治疗,按常规,作手术后需住院休息,并且毛阿敏已取消在四川、福建的两场演出,所以作者认为,“毛阿敏八成不来太原”。然而本报又于5月22日刊出了《毛阿敏如期来并》的特别新闻,事实上是对此前报道作了更正或弥补。而且第二次见报后距演出还有3天,不存在观众退票或延误买票的嫌疑,对演出活动没有实质性影响。2002年1月3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退票经济损失及增加的广告费经济损失合计87万余元。对此,该媒体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并请曾代理全国首例新闻媒体状告中国足球协会名誉侵权案的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做代理人。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
查证:终将水落石出
2002年3月18日,受败诉媒体委托,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前往山西省调查取证。呈现在他们面前的一份份证据,使人不得不对一审判决产生质疑。比如:太原市某商城保卫科赵琦的证言:我总共拿了60张,当时是代销,不是给我们单位买的,我一张也没有卖出去,全部给退回了,拿票和退票的时间记不起来了。但是,外企公司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是某商城购买后所作的退票。律师谷辽海说,所谓购票人,大都为代销人,代销的数量高达数百张甚至数千张,但代销者自己均没有付出相应的门票款项。此外,在新闻法制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对于一切进入公共领域的事物,包括文化艺术方面消息的诚实评论,新闻媒体和记者有自由评论的权利。这同国际通行的“公正评论”或称“诚实评论”的原则是接近的。
点评:风险损失应自己承担
中国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我国著名民法教授赵中孚看了相关报道后,谈了三点意见:报道是推测,而不是“推断”;是有根据的,不是“虚假信息”;“如期来并”的报道距演出还有3天时间,“为时未晚”,认定“社会影响已经形成”偏离事实;投资与风险并存,外企公司不应把自己应承担的风险损失说成可期待的利益,归责他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法制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徐迅说:所谓“虚假信息”究竟是什么?“明星突然住院手术”是一个新闻事实,并非杜撰的假消息。不少太原人正期待着这位明星的演出,他们有权了解与之相关的真实情况,反之,如果知而不报,倒是有违媒体的职业道德。中国加入世贸后,人们对各种信息获知的权利越来越重视,信息的自由流通变得越来越重要,媒体所承载的传播信息的责任也越来越重大。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教研室主任刘心稳教授说:如果要求新闻媒体对他报道的新闻不得作任何分析,是不正常的。只要这种分析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符合社会的一般道理,没有歪曲事实,就不应当非难新闻媒体,要他承担不应当承担的责任。(陈君、赵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