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北京九歌泰丰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电视剧《激情燃烧的岁月》制作方侵犯长篇小说《我是太阳》的著作权、改编权、拍摄权一案将于今天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诉称,该公司于2001年6月27日与长篇小说《我是太阳》的作者邓一光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以人民币5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小说的电视剧改编及拍摄权。正当该公司筹备将小说改编并拍摄电视剧期间,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话剧团、西安长安影视制作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话剧团制作的电视连续剧《激情燃烧的岁月》自2001年秋季开始陆续在全国各地方电视台播映。
尽管《激情燃烧的岁月》片头标明,该剧系改编自石钟山的中篇小说《父亲进城》,但是原告坚持认为,无论从故事结构、情节安排、人物塑造甚至对白等方面,该剧都对《我是太阳》进行了大量的抄袭,其中明显抄袭的内容多达70余处。由于原告已经开始进行将《我是太阳》改编成电视剧的工作,因此三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因此,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我是太阳》的著作权、电视剧改编权及拍摄权。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的播映和发行,对未播映和发行的侵权产品全部予以没收或者销毁,同时以连带责任的方式赔偿原告25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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