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韩国大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该国宗教和市民团体于1996年反对美国流行歌手迈克·杰克逊(Micheal Jackson)赴韩演出的集体行动是违法行为。
据大法院本月17日披露,演出筹办公司泰元艺能认为,由该国基督教伦理运动实践总部等50多个宗教、市民团体组成的“反对演出共同对策委员会”向代理销售演出入场券的H银行等威胁说要进行联合拒购运动,使入场券销售受挫而蒙受了损失。泰元艺能于1997年提出诉讼,要求赔偿5.5亿韩元的损失金。
裁判部说,“反对演出共同对策委员会向银行威胁,如果不停止代理销售合同,就进行联合拒购运动,并要求进行毁约,这是侵犯泰元艺能债券的违法行为”,并指出“即使有公益性目的,也不能变成正当化。”
据此间媒体报道,当时,反对演出共同对策委员会的反对理由是,以杰克逊的演出费和体制费支付30多亿韩元是一种外汇浪费,而且曾经有儿童性丑行前科的杰克逊的演出将会给青少年带来坏影响。
但是,泰元艺能称依法从韩国文化观光部获得了演出批准,因此这一演出不能成为问题,并强行在汉城组织了两场演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