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价值200多万元的红色宝时捷跑车,一栋湖光山色的别墅,一张“爱填多少填多少”的空白支票,谁可以收下走私分子这么大一批黑金,而在案件真相大白之后还“不涉案”?
在“远华红楼反腐败展馆”展出的几辆涉案轿车,都标明了来历,谁的,谁送给谁的,一清二楚,一目了然。惟独那一辆价值昂贵引人注目的红色跑车,为X者讳,只说是赖氏家族送给“某歌星”的。其理由是“某歌星不涉案”。
从走私案来说,没有听说某歌星涉案。我们可以设想,某歌星只恪尽“合同”规定的“职守”,并不,或赖氏也不让她参与走私活动,从而认定她一点间接的犯罪合作作用也没有起到,所以“不涉案”。
但她的那个“三年婚姻合同”,不过只是一个较长期的性买卖合同,是一个“无效合同”。如果某女收了某男一辆自行车而不是宝时捷、被带到出租屋而不是别墅、时间是三小时而不是三年,很显然,这是一个该接受治安处罚的案件,免不了要以卖淫嫖娼论处。但如果订购三年,就是“合同”,事情立刻“雅训化”。这岂不是一种“人类理性的盲区”?
而事实上,某歌星是赖氏销赃的渠道之一。如果她明明知道赖氏从事的是什么勾当,还加入进去分赃,根据我国的刑法,恐怕还不是一般的“涉案”,而是“同案”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