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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离职跳槽或创业,电视台为何没有拿起法律武器,而只能“一声叹息”?

  文|“广电独家”记者 刘 欣

  电视人“跳出体制”后到社会公司任职或自主创业,在现今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但是不是完全没有被“老东家”起诉的风险呢?

  昨天的一条消息引起了“广电独家”的注意,因为这跟电视人的“饭碗”多少也有点关系。

  这则消息是:前搜狐视频版权影视中心总经理马筱楠(马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被搜狐提起仲裁一案宣布裁决结果,搜狐获胜。

  据媒体报道,马可从搜狐视频离职后,今年3月进入优酷工作。她曾在搜狐视频先后负责“版权采购业务”和“自制剧业务”两块核心业务。

  裁决结果显示,马可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履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向搜狐双倍返还违约期间已收到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继续履行对搜狐的竞业限制义务

  这意味着,除了要赔钱,马可在2018年8月之前还不能为搜狐的竞争对手工作,或自行从事相关业务。

  那么,对于广电从业人员来说,“竞业限制”是否也是其辞职跳槽或创业路上需要注意的一个法律风险呢?

  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广电独家”今天专访到法学博士、浙江传媒学院副教授杨吉。

  

  杨吉:国内知名媒体人和影视业从业者,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人、浙江卫视《今日评说》评论员,近期出版了《娱乐业的玩“法”》一书。

  “竞业限制”条款只针对特定员工适用

  杨吉首先明确了一个概念,“竞业限制”并不是针对所有员工的。

  “竞业限制条款的设定目的,在于避免用人单位在商业竞争中,由于掌握商业秘密、核心资源的高职、重要岗位的职业人员的离职而带来的竞争机会优势的减少。所以,通过类似条款,要求遵守该义务的从业人员在限定期限内禁止进入存在高度竞争关系的领域或岗位。”

  也就是说,“竞业限制”并非适用于用人单位的所有劳动者,其适用范围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限制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当然,其也享有权利,那便是在此期限内应该得到雇主支付的一笔不菲的补偿款。”杨吉补充道。

  对于补偿款的数额,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下限为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便没有在合同中约定补偿款数额,但假若该员工最后一年的工作收入为50万元,他两年内都没有在单位规定的竞争公司从事相关业务或创业,那么这两年内,该员工每个月也至少应该获得1.25万元的补偿款。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离职高管,电视台为何只能“望洋兴叹”?

  这几年,电视领域尤其是卫视频道高管辞职投奔新东家或自主创业的情况很多。简单统计一下就有:

  湖南台:原副台长王平辞职去了优酷土豆;湖南台广告经营管理中心原主任樊旭文去了响巢看看;天娱传媒原CEO龙丹妮辞职后创办新公司哇唧娱乐。

  浙江台:浙江卫视原总监夏陈安去了北京文化;原副总监杜昉去了酷6网(后又去了华策影视);卫视节目中心原副主任陈伟去了爱奇艺;卫视战略发展中心原主任俞杭英离职后创办原子娱乐公司。

  上海台(SMG):原副总裁、东方卫视原总监田明去了灿星;原副总裁张大钟去了阿里体育;东方卫视原副总监、SMG影视剧中心原主任、尚世影业原CEO苏晓辞职后创办柠萌影业;东方卫视经营中心原副总监、广告总监袁春杰去了上海聚脉文化。

  江苏台:江苏卫视原副总监王培杰辞职后创办远景影视;原副总监龚立波辞职后创办大道文化。

  只是简单数了数4家台,例子就不少。这些离职电视人无疑是电视台的高管,但他们无论是辞职后创了业还是投奔了新东家,都无被起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案例。是“家大业大”的电视台“懒得”去起诉,还是无法适用此法律条款呢?

  “竞业限制,在电台、电视台是没有的。”杨吉非常明确地答道。

  “这是因为,电视台的属性是事业编制单位,出发点是社会福祉,而非单纯以盈利为目的,因此理论上就不便设置竞业限制了。”杨吉解释说,这是由传媒机构的属性决定的。

  “而且,各家电视台都接受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指导、管理,各台之间属于兄弟单位,它和商业公司之间刀光剑影的竞争关系也不是划等号的。所以,‘似乎’也不适合设定该条款。”他说。

  不过,有些电视台的高管们是带着台里的资源去奔前程的,一家电视台被一两个人的去留影响直接竞争业务板块的事情,也是有较大可能性的。

  对此,杨吉表示,“当然,随着我国文化市场的发展和广电系统的体制机制改革,确实存在很多值得商榷的问题。这也为该限定性条款的适用留下了空间。”

  经过专家的解释,看来这个问题已经没有疑问了。看来,目前电视台要想留住高管,还是要在体制机制改革上多多下功夫才是。

  那么,就拿起改革的武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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