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曝总局发文规范养生节目文件1 |
网曝总局发文规范养生节目文件2 |
网曝总局发文规范养生节目文件3 |
网曝总局发文规范养生节目文件4 |
搜狐娱乐讯 (张宁/文)10月13日下午,有网友在微博上公布一个文件,主题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自明年1月1日起,健康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主持人不得采用演员和社会名人,聘请的专家有明确的职称门槛,同时杜绝商业广告的植入。搜狐娱乐致电多家卫视,各家均表示暂未收到这个文件。
广电总局针对养生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中主要作出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首先,电视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由社会公司制作。其次,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不得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节目中聘请的医学方面的专家,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第三,严禁以养生类节目形式发布广告。根据文件中显示,这项《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搜狐娱乐询问了多家卫视,东方、安徽、天津、东南等卫视都表示暂未收到该文件。根据网上流传出的该《通知》时间,发出的落款时间为9月29日。
以下附“通知”全文: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做好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广电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广电局,中央三台、电影频道节目中心、中国教育电视台:
近年来,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疾病预防、健康保健、科学养生等信息的需求,各级电视台开办了一些不同类型的养生节目,宣传普及疾病预防、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受到广大观众欢迎。
但有些电视台播出的养生类节目存在夸大夸张宣传,嘉宾不具备执业资质等问题;有的采取植入产品功能介绍、宣传产品经销企业热线电话或现场观众作证明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为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院等做广告。这些误导了电视观众,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严重影响了电视媒体形象。为严肃宣传纪律,规范养生类节目播出秩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电视养生类节目的规范管理
电视养生类节目是电视宣传的合理组成部分,通过专家的权威解答,向社会公众传播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健康知识和科学常识,有助于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信息需求,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防病意识,是电视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表现,规范电视养生类节目的制作和播出,强化内容和形式的审查把关,对普及养生健康知识、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升电视媒体社会公信力,具有重要作用。各级电视台要坚持媒体职能,坚守社会责任,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养生类节目制作播出各环节的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养生类节目内容质量。
二、切实加强养生类节目审查把关
电视养生类节目只能由电视台策划制作,不得有社会公司制作,凡在专家资源、节目资金、制作能力等方面不具备条件的电视台,不得盲目跟风制作养生类节目,鼓励上星综合频道制作的优秀养生类节目在地面频道播出。
养生类节目应为广大观众提供真实、科学、实用、权威的资讯信息,不得夸大夸张或虚假宣传、误导观众。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 主持人必须取得播音员主持人执业资质,依法持证上岗。主持中要有效控制节目进程,引导嘉宾围绕主题介绍相关知识。演员和各类社会名人不得担任养生类节目主持。
(二) 聘请医学、养生、营养等方面专家作为嘉宾的,该嘉宾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副高以上专业职称、资格,并在节目中据实提示。
(三) 开设的观众咨询热线电话,须是以本台或者本频道为主体申请设立的,并只能在节目片尾进行提示,节目中不得出现任何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
三、严禁以养生类节目形式发布广告
养生类节目应以介绍疾病预防、控制、治疗以及养生保健等科学知识为主要内容,严禁出现以下变相发布广告的行为:
(一) 直接或间接宣传药品、保健品、食品、医疗器械或医疗机械机构等产品和服务。
(二) 直接或间接宣传上述产品或服务的治疗作用,或借助宣传产品中某些成分的功能来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
(三) 明示或暗示治愈率、有效率、保健养生效果等表示功效的内容。
(四) 以医生、专家、现场观众、患者、公众人物或科研机构、学术机构、医疗机构等为产品或服务作证明。
(五) 节目中间以“栏目热线”等形式,宣传或提示联系电话、联系方式、地址等信息。
(六) 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形。
凡含有以上内容或其他变相发布广告行为的养生节目,一律认定为商业广告,严格按照《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等广告规定进行管理。
四、建立养生类节目预备管理制度
上星综合频道播出养生类节目,需提前20个工作日,将制作主体、节目内容、播出时段、播出时长、主持人资质、嘉宾资质、热线电话、设立资质和节目相关的广告编排等内容,报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进行播前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认真检验辖区内上星综合频道养生类节目备案情况,并于同意备案后的1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传媒司备案。备案内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应责成立即整改并重新备案。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如发生变化,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未经备案的养生类节目一律不得播出。地面频道的养生类节目也要严格规范管理。
五、严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养生类节目的备案检验、日常监管和查处违规行为等工作。对存在违规问题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规,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诚勉谈话、通报批评,直至暂停养生类节目或商业广告播出等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本《通知》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各省级广电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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