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美美与立二拆四 |
2011年10月,杨秀宇代表被告单位尔玛天仙公司与某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网络推广合同,约定尔玛天仙公司对该公司旗下画家安某某进行炒作。
后被告人杨秀宇负责策划,安排安某某着僧服与两名女子在北京市西城区后海登船,并在船中引发船体晃动,杨秀宇拍摄视频后将该视频以名为“僧人船震”的新闻事件上传至互联网引发网民关注,以达到炒作画家安某某的目的。
为此,尔玛天仙公司收取该公司支付的人民币17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北京尔玛天仙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尔玛天仙公司)自2008年至2013年间,多次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和发布虚假信息服务,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秀宇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并由其决策后指派公司员工从事上述活动。
据@北京朝阳法院【法庭调查:公诉人讯问杨秀宇】公诉人针对指控的事实逐一讯问。庭上杨秀宇称:尔玛天仙和尔码互动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套牌子,两个公司的实际经营都由自己负责;事件营销是业内常用手段,具体是通过制造事件或话题引发网民和社会关注,从而达到商业炒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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