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终审获刑10年,律协调查一审律师违规问题 |
中国新闻网讯 李某某案件今天上午二审在一中法院宣判,法院二审驳回李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结束后,该案审判长李纪红回应了社会关注的二审中的五个焦点问题,包括是否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案唯一依据、没证据证明被害人主动自愿与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5人卖淫等。
终审判决 二审认定:构成强奸且系轮奸
上午9时,一中院在西中法庭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上诉一案进行二审宣判。
2013年9月26日,李某某等五人强奸一案由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某因强奸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此案中唯一的成年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李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和同案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11月19日,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一中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王某及原审被告人魏某某(兄)、张某某、魏某某(弟)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依法均应惩处。
终审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围绕李某某等五人是否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是否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被害人意愿等与犯罪事实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了严格的审查。
在确定不存在非法证据等程序性违法问题的基础上,综合五人明确具体且相互印证的有罪供述及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监控录像等证据材料形成的完整证据链条,能够排除合理怀疑。
一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等五人共同实施强奸犯罪的事实、性质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全案情况及李某某等五人的具体犯罪情节,本着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原则,作出的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一中院据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今天上午,李某某的辩护律师张起淮在宣判后表示,他相信法律,尊重客观事实,他们会继续商量申诉事宜。
律协说法 一审律师违规调查 结果适时公布
李某某案一审宣判3天后,北京市律师协会发布消息称,认为李某某案的一审辩护及代理律师的一些行为涉嫌违规,将进行调查。同时,律协表示将在《北京律师执业规范》修订过程中设置专门条款进行严格规范,并组织起草《北京律师办理不公开审理案件业务操作指南》。
今天上午,记者了解到,对于李某某案一审辩护及代理律师涉嫌违规的行为,律协仍在进一步的调查之中,调查结果将会在二审宣判结果生效后“合适”的时机公布。
法院释疑
维持原判依据——审判长回应五大焦点
■焦点一:为什么没发现李某某精斑仍可以认定构成强奸?
审判长:经审理查明,李某某等五人均曾供认自己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在侦查机关也曾供述看到其他同案人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并且多名原审被告人均稳定供称,李某某、王某对被害人实施过扇打、踢踹等暴力行为,上述供述不仅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而且有证人李某等证言、湖北大厦监控录像、物证鉴定意见等在案佐证。虽然法医物证鉴定没有检测到李某某的精斑,但是否射精和检测出精斑并非认定强奸的唯一依据。
此外,综合其他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当庭指证,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李某证实事后从李某某口中听到的事实描述等证据,明确且稳定地证明了李某某第一个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强奸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李某某等五人在违背被害人意愿的情况下,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焦点二:被害人为什么一直没出庭,是否存在嫖娼问题?
审判长:关于本案被害人杨某某出庭问题,经本院通知,其明确表示不出庭,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8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害人杨某某此前曾向司法机关做过多次稳定陈述且已移送在案,现经法院通知而未到庭,并不影响开庭审理,因此可以继续开庭。
关于是否存在卖淫嫖娼问题,合议庭认为,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害人是主动自愿地与李某某等五人发生性关系或向五人卖淫。至于被害人及酒吧人员是否与李某某家属联系,属于事后行为,不影响对事发时被害人主观意愿的认定。
1.未成年
2013年2月19日,海淀警方接到杨女士报警称,2月17日晚,其在一酒吧内与李某某等五人喝酒后,被带至湖北大厦轮奸,导致案发。2013年3月19日,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薛怀源接受李某某母亲梦鸽委托发出律师声明,斥部分媒体对本案不实报道和传播,称需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换律师
案发之初,梦鸽委托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袁诚惠代理该案,此后,袁诚惠请辞。
6月,李某某的第二位代理律师薛怀源请辞。
2013年7月10日,李某某新任代理律师陈枢和王冉联合发表律师函,称将为李某某做无罪辩护。一审结束后,李某某律师陈枢请辞,称“头上有血,身上有伤,心中还有痛”。
该案二审时,李某某的新辩护律师张起淮和李肖霖再次为其做无罪辩护。
3.不承认强奸
该案另外两名嫌疑人的辩护律师李在珂爆料称认为案件不应被定性为“强奸 ”,而是“强迫妇女卖淫罪”。
4.梦鸽申请
公开审理
2013年7月30日,梦鸽提交公开审理该案的申请,海淀法院认为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依法驳回。
5.控告酒吧
2013年8月7日凌晨,李家法律顾问兰和发微博称梦鸽已向北京市公安局报案,正式提交《关于对张光耀(化名张伟)等人涉嫌介绍卖淫和敲诈勒索犯罪事实的控告函》,恳请警方对相关人员犯罪事实立案侦查。GlobalClub酒吧一负责人回应称梦鸽这是在诬告。
二审时李某某坚持只是嫖娼,不是强奸,而且自己压根没参与,他称一进房间就接到了妈妈电话,出门接了十多分钟电话回来后,什么也没看见、也没参与。
此案进入检方审查起诉阶段时,有媒体在报道称李某某等“轮流与女孩发生性关系”遭众多网友质疑。北京警方发表声明称,警方关于此案相关措辞一直都是“涉嫌强奸罪”。
焦点三:据称上诉人提交多项新证据,包括新的视频证据,为什么都没有认定?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3条之规定:“控辩双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应当说明证据的名称、来源和拟证明的事实。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准许;对方提出异议,认为有关证据与案件无关或者明显重复、不必要,法庭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可以不予准许。”
二审法院庭审中,上诉人的辩护人向法庭申请出示多份所谓视频证据,对此检察员均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合议庭经依法审查,认为异议成立,因此对辩护人申请出示上述证据,不予准许。
■焦点四:李某某称在案发时出去接其母电话而没有参与强奸,法院如何认定?
审判长:李某某所提其在湖北大厦房间里玩手机、后来出去接电话的上诉理由,与其在一审法院庭审中称自己在湖北大厦房间“玩手机后来就睡着了”的供述不相吻合,与其他同案人的供述不符,且不能排除其没有作案时间和条件。所以,不能因此而否定李某某参与共同犯罪的客观事实。
■焦点五:为什么二审开庭持续了13个小时?
审判长:本案二审庭审前后持续了13个小时,其间合议庭认真、充分地听取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检察员、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在尊重诉讼参与人意愿的基础上,中途适时安排了休庭,保证了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当需求。庭审持续时间较长,恰恰说明法院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视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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