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公布的抓捕薛蛮子的视频画面。 |
新闻晨报讯 随着日前“秦火火”等知名网友造谣被捕,微博大V们的公信力陷入低迷。无独有偶,近日,又一名粉丝数超过千万的微博名人薛蛮子因嫖娼和涉嫌聚众淫乱被北京警方抓获。昨天,央视《新闻联播》还专门花费了3分钟报道此事。颇为讽刺的是,就在薛蛮子落网前的本月19日,他还在微博发表“可以风流倜傥,不能纵欲无度”等言论。
据央视《新闻联播》报道,8月下旬,在北京的一次打击卖淫嫖娼行动中,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27名,其中包括网络大V薛蛮子。据北京警方查明,薛蛮子与此次行动中抓获的多名女性涉案人员存有卖淫嫖娼关系,并涉嫌聚众淫乱罪。
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众人进行集体淫乱活动的行为,具体而言,是指纠集三人以上(不论男女)群奸群宿或者进行其他淫乱活动。按照《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301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外籍人士,还将附加驱逐出境的处罚。
不过,并非所有参与过三人以上招嫖行为的人都属聚众淫乱。法律界定的标准是:组织者和参加三次以上者,将按聚众淫乱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而非组织者只是参与两次以下的,则不构成此罪。据薛蛮子招认,他同时与两名以上小姐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有六至七次,也就是说,薛蛮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了聚众淫乱罪,将受到法律处罚。
聚众淫乱罪罪名来源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流氓罪被拆成聚众淫乱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五个小罪名。
聚众淫乱罪和组织卖淫罪的区别主要在于:犯罪主体不同,组织卖淫罪处罚的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聚众淫乱罪犯罪主体除了首要分子以外,还包括多次参加者;聚众淫乱罪主观上以寻求空虚下流的精神刺激为动机,而组织卖淫罪行为人的行为多为利益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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