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优状告文化公司 |
重庆商报5月17日报道 重庆股份转让中心(OTC)挂牌企业遭到来自知名影视演员葛优的重大诉讼。本月20日,葛优诉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现为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满橙电商”)侵犯其肖像权案件,将在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了解,满橙电商为国内礼赠业首家OTC挂牌的企业,葛优要求被告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人民币1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昨日,商报记者采访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均表示,相信法院有公正的判决。
葛优诉满橙侵犯其肖像权
今年3月29日,满橙电商在重庆OTC正式挂牌上市,成为国内礼赠业首家挂牌企业。商报记者了解到,其2012年度总收入5979万元,利润306.8万元,每股收益0.18元。
巧合的是,就在3月29日当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著名影星葛优诉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案。而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就是现在的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葛优诉称,满橙网2011年利用原告动漫图片和动画片《非诚勿扰3》制作的宣传“满橙大礼包”的广告,让原告朋友和影迷都误以为原告是“满橙大礼包”的形象代言人。经勘查,满橙网上的动画片《非诚勿扰3》来自于某视频网站,满橙网进行了深度链接和编辑并放在自己的“动画精选”栏目里。
昨日,商报记者从优酷网上看到了这则引起诉讼的《非诚勿扰3》,目前点击播放次数为4860多次。该片讲述貌似葛优的男子与貌似舒淇的女子开设礼品公司,并最终喜结姻缘。片中,还有貌似范伟、姚晨的动画人物形象。记者也发现,约40分钟的全片情节与电影《非诚勿扰》并没有什么关系。
侵权交涉后无果起诉
此次葛优的委托代理律师是北京东易律师事务所的赵虎。昨日,赵虎向商报记者表示,请葛优代言的商家很多,葛优代言有自己的规矩,有些产品因为拿不准,给多少钱也不会代言,决定代言的产品肯定会亲身试过之后再签订代言合同。但是有些商家既想使用葛优的形象为自己的产品做广告,又不愿意支付高额的代言费用,于是,各种擦边球、各种侵权的做法越来越多。有的模仿葛优的声音在电台做代言,有的把葛优形象的海报变成广告。
赵虎介绍,葛优授权维护其权益的公司——杭州晓林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现满橙网存在大量利用葛优动漫图片和动画片《非诚勿扰3》制作的宣传“满橙大礼包”的广告。晓林公司跟这家网站联系,希望不要侵犯葛优的权利,但没有得到该网站的任何回应,网站上也没有任何变化。
于是,赵虎于今年3月21日代表葛优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起诉了该网站的注册人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3月29日被法院受理。
满橙称视频是员工的艺术创作
昨天,满橙电商总经理吴开智在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满橙员工个人自行制作上传的《非诚勿扰3》属于艺术创作,并未侵犯葛优的肖像权。
按吴开智的说法,该视频是公司员工在2011年个人自行制作并上传到某视频网站,曾经链接到公司网站的动画频道,但今年2月底,公司网站改版后就取消了。
而葛优授权维护其权益的杭州晓林影视文化传媒公司指出满橙官网上至今仍有此视频,在被要求下线后满橙也没回应。吴开智对此表示,在今年3月之前,从未接到杭州晓林公司的联系。满橙公司只是在网上看到起诉的内容,并于今年4月10日和4月18日分别发表声明,表示了对此事件的关注。直到今年5月1日上班后,才收到渝中区法院的开庭通知书。
控辩焦点
PK
漫画形象侵权已有先例
赵虎表示,作为葛优的代理律师,他近期已经为葛优处理了好几起类似案件。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他还说,这个案件比较特殊的一点是:使用漫画形象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
其实,在2011年赵本山起诉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案件中,法院判决书中已经明确:只要卡通漫画所反映的是具有可识别性的自然人形象,该卡通形象就可以归属于肖像概念的范畴。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是赵虎相信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已经达成了共识。
漫画形象侵权无法律规定
满橙电商总经理吴开智则认为,使用漫画形象是否属于侵犯肖像权,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尚无明确规定。至于赵本山起诉海南天涯一案的法院判决书中表述的不是司法解释,更不是法律规定,故不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吴开智表示,公司没有侵犯葛优的肖像权,之前同葛优代理律师赵虎进行过交流,希望和解,但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统一。他还表示,葛优诉讼的主体不对,原诉讼主体被告重庆至盈文化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不存在,今年2月就进行了变更,葛优如要起诉,主体应该为重庆满橙至盈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就这一点,他已经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法院裁定撤回葛优的起诉。
相关
葛优诉讼成本约9000元
此次葛优起诉满橙电商索赔160万元,其中涉及损失150万元。对于索赔金额是怎么确定的,双方均不愿透露,商报记者昨日多次向原告和被告双方索要起诉书复印件,都被婉言拒绝。有业内人士称,这是根据葛优正式代言费的相应比例确定的。
昨天,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的赵一岚律师表示,按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属于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相对于单纯的财产性案件收费要低。按照此标准,葛优状告满橙电商的诉讼费用构成为500元+0+500元+7500元,合计9000元。
纵深
傍名人侵权不易界定
如今社会上模仿秀盛行,“山寨”名人纷纷涌现,成了全民狂欢。一些企业尤其是初创企业,也大打名人“擦边球”。一类借助名称,如“泻停封”止泻药、“流得滑”涂改液、“依能静”女性更年期综合症药品;一类借助类似的形象或声音以扩大知名度。如电视上有一个酒水广告,由相貌酷似香港某知名歌星的演员在该歌星的知名曲背景音乐中欢腾起舞。相信看了此广告,该香港歌星多半会哭笑不得。
绝大多数名人对企业打“擦边球”牟利的现象无心也无精力计较,毕竟打官司还要看侵权是否容易界定。
2011年6月,赵本山起诉网站侵犯卡通肖像权索赔405万元案终审宣判,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赔偿赵本山12万元。终审判决指出,对于饰演非特型角色的演员剧照或者小品剧照,该艺术形象与演员的本身形象具有密不可分性,群众也公认两者为一体,并符合公民肖像独特的基本特征,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首例针对名人卡通形象侵权的判例。
然而今年六小龄童状告游戏公司侵犯肖像权一案,在北京一审却被驳回起诉,理由是创作的游戏中的孙悟空形象,与六小龄童扮演的孙悟空不同,而且艺术角色形象与演员肖像不能画等号。六小龄童提起上诉后,该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昨天,重庆中金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樊朝中表示,目前对于侵犯名人卡通肖像权的案例,主要靠法院来审理认定,还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教授田盈则指出,独创卡通动漫形象受著作权保护,毋庸置疑。但卡通动漫形象属于粗线条,因此,名人的卡通动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权,国家也不好明文规定。如果法律明文规定名人的卡通动漫形象具有肖像权,那么貌似名人的普通人,他们的卡通动漫形象是否具有肖像权?如果名人和貌似名人的自然人,都来主张被肖像权侵权,这将会是让人头疼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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