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龄童告网游《西游记》 |
法制晚报讯 提起“孙悟空”人们就会想到扮演者六小龄童,那么网络游戏中的“孙悟空”是否侵犯了六小龄童的肖像权?
以扮演孙悟空而家喻户晓的六小龄童起诉一公司并索赔100万元,一审被驳后提出上诉,一中院今天通报已经受理此案。
六小龄童诉称,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推出网络游戏《西游记》中,使用了自己在电视连续剧《西游记》中所塑造的孙悟空形象。
六小龄童认为,他对其扮演的“孙悟空”享有表演者权、肖像权和商标权。被告肆意使用孙悟空形象,侵犯了他的肖像权。同时,被告开发的“西游记”游戏内容低俗,对其名誉也造成了损害。
六小龄童诉请法院判令该公司停止使用其塑造的孙悟空形象,赔偿损失100万元。
一审判决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孙悟空”形象来源于小说《西游记》,是一个拟人化的石猴形象,虽然六小龄童在电视剧中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基于原告本身的一些外在特征,但与其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和差异。
因此六小龄童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被告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六小龄童本人肖像权的侵犯。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六小龄童的诉讼请求。六小龄童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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