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 舞蹈家金星被人追讨52万余元的欠款并告到法院,在一审败诉后,金星不服提起上诉。昨天,本案在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开庭。金星代理人表示,欠款早已付清。
石女士表示,她在2008年9月16日与金星签订协议,金星授权她代为处理本市建国西路某套房屋,石女士为金星先行垫付478120元给卢湾区法院,以便法院撤销对这套房产的查封。
石女士依约向法院付款。同年9月28日,金星再次向石女士借款5万元。今年2月27日,两人又签订一份协议,约定由石女士代为处理上述房产,所得款项在用于归还金星所欠银行和两案外人欠款后,若有余款全部归石女士,作为报酬及所有开销费用。她起诉称至今未收到这两笔还款。
金星辩称,其确实向原告借过上述两笔借款,但在建国西路的房产变卖后,已在3月2日付给石女士120万元,这笔钱款已经包括了478120元的欠款和石女士帮忙处理房产的报酬及费用。另外一笔人民币5万元借款被告确实至今未还,故愿意归还。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在支付了原告120万元未按常理收回借条,故据此认定这笔钱款并不包含47万余的欠款,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判决金星归还石女士借款528120元。
记者了解到,金星涉及多起民间借贷案件,此前都未公开审理。鉴于双方同意调解,法院将在庭后主持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择日判决。○卢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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