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 家广电总局网站昨天公布了“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明确要求今后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电视剧插播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而在晚间的黄金时段,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该管理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广播电视广告播出不得影响广播电视节目的完整性,除在节目自然段的间歇外,不得随意插播广告。除电影、电视剧剧场或者节(栏)目冠名标识外,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挂角广告。
此外,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办法中还要求,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时长不得少于商业广告时长的3%,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得少于4条(次)。
对于电视剧播出时的广告要求,办法规定可以在每集中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其中,在19:00至21:00之间播出电视剧时,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同时,播出电影时,插播商业广告的时长和次数也参照此规定细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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