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修订的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将从10月1日开起施行。该细则规定,为制止假唱、假奏现象,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派专人对演唱、演奏行为进行监督,并作出记录备查,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
昨日,上海大剧院根据实施细则制定了相关规定,今后在与大剧院相关的演出合同中将明文规定演出方“禁止假唱”,上海大剧院将有权依照相关条款追究假唱者的法律责任。东方艺术中心也表态说,不管是自办还是租场项目,东艺历来反对假唱,今后将根据相关条例严格执行,并将体现在正式合同之中。
对口型现象确实存在
获悉“禁止假唱”相关实施细则的出台,上海大剧院艺术总监钱世锦忍不住拍手叫好。他表示上海大剧院开台11年以来,一直坚持着真唱的艺术原则,但在个别的租场演出中,仍然会出现打擦边球的现象。钱世锦表示,虽然假唱现象在古典音乐演出市场还是极其偶然的,但无论是何种演出,上海大剧院都有责任、义务把假唱杜绝在门外。
东方艺术中心总经理林宏鸣表示,东艺营运至今还未发现过假唱和假奏现象,对于准许进入东艺举办的演出项目都会进行全程监督,而现在有了法律条文的支持,他们将按照相关条款严格执行,并将体现在之后的正式合同中。
“执行难”有望缓解
记者了解到,“禁止假唱”在文化部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早就以条款形式出现,但往往难以贯彻执行。在以往的实际案例中,如何界定假唱、取证及明确相关方面的责任义务,都没有可依据的法律条文。就上海大剧院以往的实际情况来说,通常都会在合同签订和彩排监督两个关键环节,做出口头提醒和要求,无法进一步采取强制性措施。
新修订的实施细则,规定了演出举办单位有义务和权利监督与之有关的演出项目,并作出备查记录,这给剧院把“禁止假唱”落实到与主办单位的租场合同中提供了法律依据,等于给演出主办方事先戴上了一个 “紧箍咒”。
此外,“取证难”的问题也将得到有效解决。舞台演出的复杂性还涉及到版权保护等问题,未经版权拥有人许可,他人不得进行录音、录像、摄影等活动,而修订的《细则》规定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加强监管,这给存有争议的取证手段提供了法律解释的空间。
业界仍存有质疑
沪上两大剧院带头承诺杜绝假唱于门外,固然起到了一个表率作用。但业内人士普遍担心的是,假唱假奏的重灾区更加集中在一些中小剧场和演出场地。
自2005年“禁止假唱”的规定修订进《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以来,民间的打假之声不绝于耳,媒体对于明星假唱的质疑报道也屡见不鲜,但至今未见有哪个明星因此被曝光处罚,这使得部分观众失去了打假信心。有网友提议,既然法律许可文化行政部门可以采用技术手段进行监督,观众在网上发布的检举视频和媒体的现场报道,也可以考虑成为证据被采纳。打击假唱不应只是文化管理部门的事,更应发动社会集体的力量。
晚报记者 李佳杰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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