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记者27日获悉,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立案受理。公诉机关指控臧天朔授意他人,组织近百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
公诉机关市检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臧天朔与孙宝和于2002年10月间,在河北省廊坊市步行街合伙经营“朋友”迪吧,并于2002年底聘用被告人吕长春为该迪吧日常负责的总经理。后臧天朔与孙宝和产生经济纠纷,孙宝和退出该迪吧经营,并于2003年1月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他人。 2003年6月20日晚9时许,孙宝和以索要股份转让款为由带领多人前往“朋友”迪吧,遭到“朋友”迪吧副总经理鞠志明和几名保安的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孙宝和与吕长春电话联系,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约定双方纠集人员见面。随后,吕长春前往朝阳区安家楼臧天朔所经营的“有戏”酒吧,与臧商议并在臧的授意下,纠集近百人持砍刀、铁管、木棍等凶器驾车来到河北省廊坊市火车站广场与孙宝和带领的20余人发生械斗。在械斗中,孙宝和一方的孟龙被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还造成多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长春、臧天朔等人无视国法,其中,吕长春在臧天朔的授意下,组织、指使并带领近百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恶劣,二人均系首要分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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