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获悉,歌手臧天朔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已立案受理。公诉机关指控臧天朔授意他人,组织近百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
公诉机关市检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臧天朔与孙宝和于2002年10月间,在河北省廊坊市步行街合伙经营“朋友”迪吧,并于2002年底聘用被告人吕长春为该迪吧日常负责的总经理。后臧天朔与孙宝和产生经济纠纷,孙宝和退出该迪吧经营,并于2003年1月将自己持有的股份转让他人。
2003年6月20日晚9时许,孙宝和以索要股份转让款为由带领多人前往“朋友”迪吧,遭到“朋友”迪吧副总经理鞠志明和几名保安的阻拦,双方发生口角,孙宝和与吕长春电话联系,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约定双方纠集人员见面。随后,吕长春前往朝阳区安家楼臧天朔所经营的“有戏”酒吧,与臧商议并在臧的授意下,纠集近百人持砍刀、铁管、木棍等凶器驾车来到河北省廊坊市火车站广场与孙宝和带领的20余人发生械斗。在械斗中,孙宝和一方的孟龙被钝器击打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还造成多人轻伤。斗殴后,吕长春即将有关情况告知臧天朔并潜逃。2004年至2005年间,在回到北京的吕长春的要求下,臧天朔将自己母亲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处的房屋提供给吕长春居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吕长春、臧天朔等人无视国法,其中,吕长春在臧天朔的授意下,组织、指使并带领近百人在公共场所持械斗殴,社会影响恶劣,二人均系首要分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外,与臧天朔一同被公诉的同案被告人还有另一宗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的控罪。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4月底,被告人张庆华与被告人杨玉山争抢本市朝阳区西直河附近的土坑卸土,双方发生纠纷后相约再次斗殴。张庆华等人纠集吕长春等多人聚集在赵宝国经营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半壁店附近的月亮湾歌厅内。当晚,聚集起来的近百人由月亮湾歌厅出发,手持棍棒等工具分乘十余辆车到达土坑附近,与杨玉山纠集的20余人发生殴斗,互殴中造成多人受伤。
可能被处3年以上刑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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