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要求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人民币。
范冰冰诉称,2007年9月,她在互联网上发现当代女子医院发布“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的广告文字。
范冰冰称,其从未授权该医院以自己名义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也从未在该医院整容。该医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公众形象,侵犯了其名誉权,故向法院起诉。
当代女子医院辩称,互联网广告中的“范冰冰”是该医院客户、河北籍女子范冰冰,而非演员范冰冰,并提交了该女子的户籍证明、形象代言人协议、其整形前后的照片等证据。但因该女子不愿出庭说明情况,医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广告中的“范冰冰”是该女子。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当代女子医院在该医院网页上,以“想变成范冰冰吗”为题转载一篇关于范冰冰确实做过整容手术的文章,配以演员范冰冰的照片。这一行为自然将该广告中的“范冰冰”理解为大众熟悉的知名演员,使社会公众产生范冰冰曾整容的误判,损害了范冰冰的公众形象,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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