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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整容案胜诉 终审获赔10万元精神损失费

2009年07月07日09:10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7月6日电(记者李京华)演员范冰冰状告北京当代女子医院擅自以其名义发布整容广告,这起备受瞩目的名誉权纠纷案日前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当代女子医院上诉,维持东城区人民法院2008年12月一审作出的判决:要求北京当代女子医院停止对范冰冰名誉侵权,撤销其网页中的,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范冰冰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此案的缘起,是2007年9月,范冰冰在百度新闻的相关页面发现当代女子医院发布的“范冰冰整容暑期特别奉献”的广告文字,点击该广告可进入北京当代女子医院网页。

范冰冰表示,她从未授权该医院以自己名义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也从未在该医院整容。该医院为谋取商业利益,利用其作为演员的特殊影响,在互联网上擅自捏造其整容的虚假情况,进行整容医疗广告的虚假宣传,严重损害其公众形象,侵犯了其名誉权。

  在案件审理中,当代女子医院辩称,其广告中的“范冰冰”是该医院客户河北籍女子范冰冰,当代女子医院还提交了户籍证明、形象代言人协议、河北籍女子范冰冰整形前后的照片等证据,说明其网站中所提到的“范冰冰”是该河北籍女子而非演员范冰冰。

  而法院询问该女子能否出庭作证时,医院以该女子不是案件当事人,其本人不同意出庭作证为由予以拒绝。

  一审法院判决后,当代女子医院不服,上诉到二中院,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范冰冰的诉讼请求。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范冰冰属于社会公众人物。当代女子医院以范冰冰的名义在网络上发布整容广告,并在该医院网页上以“想变成范冰冰吗”为题转载一篇关于范冰冰确实做过整容手术的文章,配以范冰冰的照片。对于浏览过该内容的社会公众来讲,自然会将该广告中的“范冰冰”理解为他们所熟知的演员,而不是与范冰冰同姓名的其他非公众人物。

  二中院还认为,虽然该医院辩称广告中的“范冰冰”是一位河北籍女子,但因该女子不愿出庭说明情况,医院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广告中的“范冰冰”是该女子。按医院所述,该女子在当代女子医院的整容时间是2008年4月至5月之间,而医院早在2007年9月就在网络上发布了涉案广告。众所周知,面部整形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安全性,医院在未见到整形最终效果的情况下就发布宣传广告,不合乎商业广告的运作规律。可见,医院关于该广告中的“范冰冰”是河北籍女子的辩解不可信,其主张不能成立。

  法院最终认定,当代女子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范冰冰本人同意,利用其名人效应宣传医院的整形项目,使社会公众产生范冰冰曾整容的误判,损害了范冰冰的公众形象,降低了范冰冰的社会评价,对其名誉权构成侵害。

(责任编辑: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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