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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知情代言假药 可作共犯追究刑责

代言假药追究刑责

  昨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突发事件时期 制售假药重罚

  据了解,最高法和最高检共同发布的该《解释》,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的认定标准;明确了医疗机构实施销售假药、劣药的定性处理;明确了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共犯论处的行为;作出了关于竞合犯罪的规定和对特定时期生产、销售特定假药行为从重处罚的规定等。该《解释》将于今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该《解释》,在传染病流行时期、地震等灾难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灾害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将被依法从重处罚。最高法副院长熊选国认为,《解释》的这一规定也将增强防控甲型H1N1流感病毒,保障药品安全的信心。

  明星代言假劣药 追究刑责

  而对于近年来颇受争议的明星广告代言药品的行为,熊选国也作了解释。

  熊选国表示,根据《刑法》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是故意犯罪,构成共犯是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前提的。所以对于明星的代言行为,如果他是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符合《刑法》规定,是可以作为共犯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何判断是否知情?

  记者问:我们经常在电视里看到或者在广播里听到一些节目,如果最后被认定为做了非法假药劣药的广告宣传,这个节目的参与人,包括主持人、嘉宾和专家是否也要被界定为共犯?刚才讲到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那么怎么界定他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熊选国:第一个问题,“这些节目”算不算广告,我想应该包括进来,尽管它做广告的行为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实际上也是一种广告行为,像路边上或者经常看到墙上贴的“小广告”,肯定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实施了宣传行为,应该是司法解释规定的提供广告宣传的方式。

  第二个问题,怎么认定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司法解释作为规定来讲,“知道或应当知道”是主观的东西,司法实践中“知道”一般是指行为人的供述或者有关的证人证言,都证明他是知道的,这当然就是“知道”。有些行为人不供述,就要靠客观证据,证明他是知道的。所以“应当知道”实际上是通过客观证据来判断,他知道是生产销售假药,只不过被告人自己不承认、不供述。举一个例子,《解释》中有一条“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作为广告来讲,你知道它没有批准文号,而且是处方药,那我就可以认定你是知道的。

  药监局驳斥 “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

  针对有境外媒体报道说“中国是假药出口大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边振甲26日予以驳斥。

  边振甲表示,中国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打击假药,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与各国的药品监管部门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他希望能够和世界各国共同努力打击假劣药品,既不要炒作,也不要攻击。

  3例违法医疗广告遭曝光

  中国广告协会昨天对3家做违法医疗广告的企业进行谴责。这3家企业和违法广告是:继春堂医药保健品厂生产地圣首牌荞芪胶囊保健食品电视广告;海外制药生产地肝宁片药品广告;南昌东大肛肠专科医院医疗广告。中广协有关负责人说,超范围、夸大性宣传仍是主要问题。

  
(责任编辑:ZO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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